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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宇信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9:42:27·⟳ 抓取 19:46:51 +4m24s·⚡ 决策 10-14 19:48:01 +1m10s·13.2 天前

宇信科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原实控人洪卫东逝世,股份由配偶吴红与儿子洪楷林继承,实控人变更为吴红

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式确认继承后的持股结构和实控人变更,但性质为非交易过户;公司层面无新增订单、业绩、资本运作或经营改善,且信息义务人明确未来12个月无增减持及重大调整计划。控制权延续性提升主要是对原实控人逝世后不确定性的程序性落地,不构成明确正或负的短线交易edge。

📄 原文宇信科技↗ 原文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吴红、洪楷林)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宇信科技 股票代码: 300674.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吴红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甲 7…
不做 宇信科技(300674.SZ)
本次为原实控人逝世后的股份继承和控制权程序性确认,不涉及资金交易或新增经营利好;公告明确无增减持、重组及重大经营调整计划,方向性edge不足,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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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宇信科技原实控人洪卫东逝世后,其继承人通过控股股东宇琴鸿泰承接24.03%表决权,吴红成为新实控人;公告同时明确不涉及交易资金、暂无增减持和重大经营调整。该事件主要是控制权继承的合规确认,缺少可交易的基本面增量,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继承安排明确吴红控制24.03%表决权,消除控股股东层面的继承归属不确定性。
  • 但权益变动为非交易过户,且无未来12个月增减持、资产重组、主营业务或分红政策调整计划,未形成盈利或估值催化。

主要风险

  • 原创始人逝世仍可能影响客户关系、管理层稳定性或战略执行,但吴红已任董事长、总经理,公告未披露具体经营损害。
  • 控股股东层面仍有637万股质押,若后续出现继承纠纷、质押风险或处置计划,可能改变风险判断。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4 · 影响 weakens
    信息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增持或处置股份计划,也暂无改变主营业务、资产重组、修改章程、调整员工聘用或分红政策等计划,削弱做多催化。
    检索:公告原文:未来12个月 增持 处置 主营业务 重大调整 资产重组 分红政策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4 · 影响 weakens
    公告称上市公司保持人员、资产和财务独立,信息义务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吴红已于2026年9月任董事长、总经理;未披露经营中断、治理冲突或净损害事实,做空催化不足。
    检索:公告原文:上市公司独立性 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实际控制人 吴红 董事长 总经理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不足且公告本身缺少方向性基本面催化,最终选择AVOID而非以泛化的实控人变更主题开仓。

方向:未使用历史先例;本事件为控股股东股份继承导致的实控人变更,交易含义高度依赖文本中的后续计划,且当前公告已明确无增减持和重大调整。

涨幅量级:缺少同主体、同市场、同相位且可核验的高相似先例,不用历史涨幅校准止盈止损。

形态:未发现可用于判断见光死模式的合规先例样本;不据此推断短线涨跌。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9,400 字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宇信科技

股票代码:

300674.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吴红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甲 7 楼 103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洪楷林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甲 7 楼 103 号

权益变动性质:

继承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十月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程序履行亦
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
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10
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 ............................................................................11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3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4
第八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十节 备查文件 ............................................................................................... 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0

3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宇信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吴红女士,系被继承人洪卫东先生的配偶;洪楷林先生,
系被继承人洪卫东先生的儿子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吴红女士、洪楷林先生继承洪卫东先生间接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

宇琴鸿泰

指

珠海宇琴鸿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注: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吴红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819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甲 7 楼 103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洪楷林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8200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甲 7 楼 103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一)吴红女士:1999 年至 2006 年 6 月任北京宇信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高级副总裁(2001 年 3 月起同时任董事),2006 年 6 月至 2026 年 9 月任公司联
合创始人、董事。2026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洪楷林先生:上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
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
情形。

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后间接持有宇信科技股份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无所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后间接持有宇信科技股份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及以上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
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
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红女士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洪楷林先生的母亲,具有一致行
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6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逝世,信息披露义务人吴红女士通过夫妻共
同财产分割和依法继承洪卫东先生生前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宇琴鸿泰股权,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洪楷林先生通过依法继承洪卫东先生生前持有的
公司控股股东宇琴鸿泰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的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
根据《民法典》及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分别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出具的(2026)
京方圆内民证字第 23527 号《公证书》、2026 年 10 月 14 日出具的(2026)京
方圆内民证字第 23683 号《公证书》(以下统称“《公证书》”):
1、洪卫东先生生前持有宇琴鸿泰 3,000 万元出资即宇琴鸿泰 99.99%股权,
上述财产为洪卫东先生与吴红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股权中的一半,即宇琴
鸿泰 1,500 万元出资为被继承人洪卫东先生的遗产(以下简称“股权遗产”);
2、被继承人洪卫东先生生前无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亦未签
订夫妻财产协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洪卫东先生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位
继承人吴红女士(洪卫东先生的配偶)、陈新华女士(洪卫东先生的母亲)、洪
楷林先生(洪卫东先生的儿子)共同继承。因陈新华女士表示自愿放弃对股权遗
产的继承,该等股权由吴红女士、洪楷林先生按法定比例共同继承。
3、股权遗产继承完成后,吴红女士持有宇琴鸿泰 2,250 万元注册资本,即
宇琴鸿泰 74.9925%股权;洪楷林先生持有宇琴鸿泰 750 万元注册资本,即宇琴
鸿泰 24.9975%股权。
4、因宇琴鸿泰上层股权变动,吴红女士通过持有宇琴鸿泰 74.9925%股权,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18.02%股权,即 126,872,942 股;洪楷林先生通过持有宇琴鸿
泰 24.9975%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6.01%股权,即 42,290,981 股。
吴红女士通过持有宇琴鸿泰 74.9925%股权,能够控制宇信科技 169,180,841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03%,宇信科技实际
控制人由洪卫东先生变更为吴红女士。

7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处置
其所持有的宇信科技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吴红女士、洪楷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2026 年 9 月 29 日,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不幸逝世。洪卫东先
生生前通过宇琴鸿泰持有公司 169,163,92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3%。 本
次权益变动后,吴红女士将通过宇琴鸿泰持有公司股份 126,872,942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8.02%;洪楷林先生将通过宇琴鸿泰持有公司股份 42,290,981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6.01%。
吴红女士通过持有宇琴鸿泰 74.9925%股权,能够控制宇信科技 169,180,841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0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宇琴鸿泰持有的公司 6,370,000 股股份质押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吴红女士、洪楷林先生将承继并继续履行
洪卫东先生生前作为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股东对外公开披露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相
关承诺。

9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非交易过户)所致,不涉及
新股申购、增减持股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10

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
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 12 个月
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
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未来 12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
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与上市
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调
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有拟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对原来由洪卫东先生担任董事职位进行补选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其他调整
的计划。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否有拟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
重大修改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
11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
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
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
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2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吴红女士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洪楷林先生为其一致行
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继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
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
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分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从事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存在同业
竞争关系的业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后
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签署声
明及承诺书,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

13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重大交易事项的内部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
间未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报告已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4

第八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
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5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16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公证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声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吴 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洪楷林

2026 年 10 月 14 日

1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吴 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洪楷林

2026 年 10 月 14 日

19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
区科苑路 18 号院 3 幢二
层 R2223 室

股票简称

宇信科技

股票代码

300674.SZ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吴红、洪楷林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注册地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

是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是否为上 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是



否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是否拥有 境内、
外两个以 上上市
公司的控制权

是



否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对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持
股 5%以上

是

权益变动方式(可
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其他 □ 询价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 股
持股比例:0%



否

协议转让 □
间接方式转让 □
执行法院裁定 □
赠与 □

本次权益变动后,吴红女士将通过宇琴鸿泰持有公司股份 126,872,942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8.02% ; 洪 楷 林 先 生 将 通 过 宇 琴 鸿 泰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
42,290,9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1% 。
拥有权益的股份
吴 红 女 士 通 过 持 有 宇 琴 鸿 泰 74.9925% 的 股 权 , 能 够 控 制 宇 信 科 技
数量及变动比例
169,180,841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03%。
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所持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变动方式为继承。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持续关
联交易

是

□

否

不适用


20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同业竞
争或潜在同业竞
争

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拟 于 未 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
所持有的宇信科技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

不适用



是否已充分披露
资金来源

是

□

否

□

不适用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及
批准进展情况

是 □
否 □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声明放弃行
使相关股份的表
决权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否

不适用





是否存在《收购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
办法》第五十条要
求的文件

2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吴 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洪楷林

2026 年 10 月 14 日

22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806ecdea9c · 2026-10-14 19:48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