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力盛体育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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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股东会通过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提高现金管理额度,属程序性落地公告
这是法定披露中的股东会见证文件,确认此前已通知并披露的股权激励及现金管理议案获得通过;没有新的经营事实、财务增量或超预期条款,程序性通过不足以形成短线正期望。
📄 原文力盛体育↗ 原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不做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858.SZ)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只确认已预披露议案高票通过,无新增经营数据、合同金额、授予价格、考核目标或现金管理额度;程序性中性事件,短线edge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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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力盛体育股东会通过股权激励和提高现金管理额度,但本法律意见书只确认会议程序与表决结果,相关议案此前已公告,且未披露新的重大金额或业绩目标;事件方向中性,不做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股权激励获通过可能改善管理层激励,但授予规模、行权价和考核条件未在本公告新增,市场已可在9月草案阶段定价。
- 现金管理额度提高属于资金使用安排,不改变主营业务需求、订单或盈利预测,且本公告未给出新增额度的具体规模。
主要风险
- 若后续正式授予公告包含显著低行权价、高摊销费用或超预期业绩考核,才可能重新形成增量催化。
- 若现金管理所涉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或收益风险被监管关注,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情绪,但本法律意见书未显示此类事实。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4 · 影响 weakens
本法律意见书仅列议案名称和表决结果,未披露新的授予数量、行权价格、业绩目标或现金管理增加额度,无法形成重大业绩上修或资金收益增量。
检索:力盛体育 002858 股权激励 授予数量 行权价格 业绩考核 现金管理额度 2026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产生交易腿;结论主要由缺少增量信息和事项程序性决定。
方向:未使用历史先例;本事件为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缺乏可交易的新增公司事实,先例会改变的是涨幅参考而非是否存在事件edge。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同相位且含实质增量的对齐样本,不宜据此设定止盈止损。
形态:A股股权激励从草案披露到股东会通过通常存在程序性落地特征,但本次未检索足以定量的外部先例,不能用该经验声称必然见光死。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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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原文 · 4,207 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定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事宜系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 审 议 通 过 , 并 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方式、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
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86 人,代表公司股份 43,365,1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870%。
1.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数 9 人,代表股份 36,99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086%。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77 人,代表股份 6,36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478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全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三)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
均由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
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
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306,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2%;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弃
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7%;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3%;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关联股东张祖坤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 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3,30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2%;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弃
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7%;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3%;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关联股东张祖坤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306,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2%;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弃
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7%;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3%;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关联股东张祖坤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0 审议《关于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28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8%;反对 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7%;弃
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35%。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6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69%;反对 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1%;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张小龙
林令佳
6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定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事宜系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 审 议 通 过 , 并 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方式、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
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86 人,代表公司股份 43,365,1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870%。
1.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数 9 人,代表股份 36,99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086%。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77 人,代表股份 6,36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478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全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三)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
均由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
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
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306,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2%;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弃
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7%;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3%;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关联股东张祖坤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 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3,30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2%;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弃
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7%;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3%;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关联股东张祖坤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306,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2%;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弃
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7%;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3%;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关联股东张祖坤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0 审议《关于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28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8%;反对 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7%;弃
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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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6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69%;反对 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1%;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张小龙
林令佳
6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a1628c1c02· 2026-10-14 19:53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