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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智度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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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股份临时股东会通过担保额度调整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属例行程序性决议

这是股东会表决结果的律师见证文件,四项议案均在9月23日股东会通知中已披露,本次仅为程序性通过确认,无新增金额、订单、业绩或重大事项,对股价无增量催化;股权激励属常规安排且具潜在摊薄,不构成净利好,无交易edge。

📄 原文智度股份↗ 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20…
不做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676.SZ)
律师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股东会程序合法,担保额度调整与股权激励均为9月23日已披露议案的程序性通过,无新增经营事实或预期差,属例行治理噪音,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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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智度股份临时股东会以高票通过担保额度调整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但均为此前已公告议案的程序性落地,律师意见书不含新增经营信息,属例行治理公告,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23 · 扩散 high · price-in 风险 high ↗

主要风险

  • 限制性股票激励存在股本摊薄,担保额度调整反映对子公司的或有担保责任,但本文件未给增量负面事实,均不构成事件驱动交易依据。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本事件为噪音型程序公告,直接AVOID,无需先例校准。

方向:程序性股东会决议通过属例行公司治理事件,无方向性交易先例价值,故不检索同类先例。

涨幅量级:无增量催化,不据以定幅度。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737 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智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
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
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
文档等资料,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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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会议
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绒
线胡同 51 号霱公府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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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640 人,均为截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27,993,61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80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246,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7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3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5,747,54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405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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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
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26,780,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02%;反对 1,073,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4%;
弃权 13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479,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430%;反对 1,073,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26%;弃权 13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4%。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2,205,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4%;反对 5,707,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0%;
弃权 8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04,9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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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312%;反对 5,707,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801%;弃权 8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8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韡未参与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2,279,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80%;反对 5,575,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00%;
弃权 1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9,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724%;反对 5,575,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205%;弃权 1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韡未参与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2,185,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93%;反对 5,70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85%;
弃权 10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884,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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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844%;反对 5,70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429%;弃权 10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2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韡未参与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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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1cc8b352bb · 2026-10-14 19:54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