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亿道信息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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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道信息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三项议案均获通过,属例行程序性披露
本文件是律所对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见证意见,属法定例行披露;核心议案9月28日董事会、9月29日股东会通知阶段已公开,10月14日高票通过属预期内落地,无新增事实、金额或指引,不产生事件驱动交易edge。
📄 原文亿道信息↗ 原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
不做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001314.SZ)
律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为例行程序性法定披露,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章程/议事规则均为此前董事会预案与股东会通知内事项的高票(99%+)落地确认,无新增经营事实、未披露注销股数与金额,不构成可交易催化;无做多或做空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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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亿道信息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三案合法通过,内容为此前已公告预案的程序性兑现,且未披露注销数量与金额,属例行治理披露,无增量催化,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若需评估回购注销的实际EPS增厚,须另行查阅原始回购注销公告确认股数与价格,本文件不提供该数据
- 中小投资者对议案3同意率仅61.40%,但该议案仍合法通过,仅为治理层面边际信号,不影响交易结论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引入先例;例行治理披露直接判AVOID,不进入涨幅/胜率校准
方向:无可参考先例,且本事件为例行程序性法律意见书,不具备事件交易价值,无需以先例校准方向或幅度
涨幅量级:不适用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177 字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腾洲律师、王茂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见证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亿道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
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
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9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1
法律意见书
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深圳市坪山区光科一路8号亿道
大厦1栋2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张治宇先生因工作事由未
能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钟景维先生主持会议。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10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就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
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88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80,898,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335%,其中:1、经
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0,182,13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311%;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2
法律意见书
数为71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4%。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
东,由网络投票数据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分人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
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未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
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
公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三)表决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议案,
已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1 涉及的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0,814,826 股,反对 23,800 股,弃权 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9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2,219 股,反对 23,800 股,弃权 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1182%。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869,731 股,反对 23,700 股,弃权 5,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4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7,819 股,反对 23,700 股,弃权 5,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7788%。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398,031 股,反对 497,000 股,弃权 3,5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81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119 股,反对 497,000 股,弃权 3,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1.399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4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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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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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腾洲律师、王茂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见证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亿道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
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
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9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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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深圳市坪山区光科一路8号亿道
大厦1栋2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张治宇先生因工作事由未
能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钟景维先生主持会议。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10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就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
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88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80,898,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335%,其中:1、经
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0,182,13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311%;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2
法律意见书
数为71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4%。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
东,由网络投票数据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分人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
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未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
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
公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三)表决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议案,
已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1 涉及的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0,814,826 股,反对 23,800 股,弃权 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9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2,219 股,反对 23,800 股,弃权 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1182%。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869,731 股,反对 23,700 股,弃权 5,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4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7,819 股,反对 23,700 股,弃权 5,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7788%。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398,031 股,反对 497,000 股,弃权 3,5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81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119 股,反对 497,000 股,弃权 3,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1.399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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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23d5784e0a· 2026-10-14 19:23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