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易瑞生物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7/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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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瑞生物临时股东会通过向下修正“易瑞转债”转股价格议案(属程序性结果,修正价尚未确定)
本次法律意见书只是对10月14日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的程序性确认;向下修正在9月28日董事会提议、9月29日股东会通知中即已公开并安排,会议日期与议案均为明牌,市场早有预期。文件未给出修正后的具体转股价,真正可能产生价格冲击的董事会定价催化尚未发生,当前无可交易增量信息。
📄 原文易瑞生物↗ 原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
不做 易瑞生物(300942.SZ)
本次为9月底即已预告的股东会程序性通过,无新增事实;法律意见书未给修正后转股价,对正股偏摊薄但不构成强空催化,正股与转债均无可交易增量edge,等董事会确定具体修正价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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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易瑞转债下修转股价议案获股东会通过,但这是9月底即已预告的程序性结果,法律意见书未含新转股价;正股偏摊薄、转债利多但均已在提议阶段定价,真正催化(董事会定价)未落地,故不做。
消息传播链
- 国浩律师法律意见书确认下修议案以99.71%同意通过、程序合法,但未披露修正后转股价,属程序性结果披露。
关键理由
- 授权下修自9月28日董事会提议、9月29日股东会通知起即为明牌,本次表决通过属预期内程序性兑现,无新增事实。
- 法律意见书不披露修正后转股价,对正股(摊薄)和转债(利多)都不构成新的可交易预期差。
主要风险
- 后续董事会公告的具体修正价若大幅低于预期,可能短期同时推高转债、对正股形成转股抛压。
- 中小投资者反对票占比高但无否决力,若市场将其解读为治理/摊薄负面情绪,正股或有小幅情绪波动。
反向证据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支持当前不做;待董事会公告具体修正价时再单独评估对转债与正股的影响。
方向:未检索外部先例;结论不依赖先例,而是基于本事件为预期内程序性披露且无新增价格信息。
涨幅量级:无可用于校准幅度的高相似对齐样本;真正可定价事件(董事会确定具体修正价)尚未发生。
形态:下修转债的市场反应通常集中在董事会提议日和最终定价公告日,股东会程序性通过一般不再产生显著增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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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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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
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10月14日(星
期三)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9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
股东发布《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
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
露。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
围社区运昌路289号易瑞生物产业园2栋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
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肖昭理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
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24,392,04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5.394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共5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45,87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233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0,955,30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0.110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5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3,436,74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5.2840%。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
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易瑞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持有公司“易瑞转债”的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23,748,6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133%;
反对64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3%;弃权1,0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2,4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785%;反对64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158%;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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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张韵雯
李德齐
年
月
日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
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10月14日(星
期三)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9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
股东发布《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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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
露。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
围社区运昌路289号易瑞生物产业园2栋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
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肖昭理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
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24,392,04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5.394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共5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45,87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233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0,955,30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0.110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5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3,436,74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5.2840%。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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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
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易瑞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持有公司“易瑞转债”的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23,748,6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133%;
反对64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3%;弃权1,0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2,4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785%;反对64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158%;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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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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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张韵雯
李德齐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54d47f74e6· 2026-10-14 20:11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