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江丰电子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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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披露H股上市后适用的股东提名董事程序草案,属例行治理文件无交易增量
该公告是为满足香港上市规则而制定的标准公司治理程序文件,仅在H股未来上市后生效,不含发行规模/定价/进度、业绩、订单、指引等任何可重定价的新增事实,属例行合规噪音,无做多或做空edge。
📄 原文江丰电子↗ 原文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不做 江丰电子(300666.SZ)
公告为H股上市配套的董事提名程序草案(例行合规治理),无发行规模/定价/时间表及业绩订单等新增事实,不构成可交易催化,无正期望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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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江丰电子公告仅为H股上市后适用的股东提名董事程序性制度,属港交所合规配套的例行治理文件,无发行条款或经营财务增量,不产生交易机会,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 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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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风险
- H股发行本身的摊薄/定价影响须以未来正式发行公告(规模、价格、募资用途)为准,本文件不提供该等信息,不能据此交易。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因任何先例改变判断;此类合规文件历史上无系统性短线反应,支持回避
方向:无可比交易先例:例行董事提名/治理程序草案不构成价格事件,无需以event_study校准
涨幅量级:不适用
形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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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150 字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
定:
(一)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
东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二)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
则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三)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
及
(四)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让股东有至少
10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
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
任的董事人数。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股东向公司提
出的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或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该书面提案必须:(i) 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而
须披露的联络资料和个人资料;及 (ii) 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
任和同意公布其联络资料和个人资料。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
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建议,
公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第四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者本政策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政策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
定:
(一)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
东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二)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
则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三)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
及
(四)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让股东有至少
10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
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
任的董事人数。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股东向公司提
出的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或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该书面提案必须:(i) 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而
须披露的联络资料和个人资料;及 (ii) 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
任和同意公布其联络资料和个人资料。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
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建议,
公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第四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者本政策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政策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ba48c35793· 2026-10-14 21:22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