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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林洋能源Doubao · 实盘不做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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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差异化权益分派法律意见书:每股派现0.106元,属分红实施例行文件

这是分红实施阶段的例行法律意见书,未新增分红方案、金额、回购或经营信息;现金分红除息也不创造超额收益,回购专户不参与分红仅造成约0.17%的除权参考价影响。

📄 原文林洋能源↗ 原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不做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1222.SH)
例行差异化权益分派法律意见书,分红方案和金额早已由董事会通过;现金分红除息不创造超额收益,且无新增事实或明确交易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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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林洋能源2026年中期每股派0.106元的方案已由8月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文件只是律师确认差异化分派合规。事项无新增事实且属机械除息,不具备事件交易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2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主要风险

  • 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或实际派发安排与8月方案存在差异,需另行按正式实施公告重估;本法律意见书本身未显示此类变化。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5 · 影响 weakens
    本文件明确分红方案已于2026年8月26日董事会通过,未见提高分红、特别分红或新增回购等增量利好。
    检索:林洋能源 2026 半年度 利润分配 每股0.106元 董事会 8月26日 新增变化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因缺乏新增事实和交易edge,直接AVOID,不以分红收益率或除息价格反应设定交易参数。

方向:无需要用先例校准:本次不是新的盈利、订单、并购或资本回报增量,而是既有现金分红的机械实施文件。

涨幅量级:现金分红除息后股价按权益差额下调,差异化分派对参考价影响仅约0.17%,不提供可交易涨幅基准。

形态:未检索到足以改变结论的同类先例;例行权益分派法律意见通常不构成事件催化。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418 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能源”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实
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派”)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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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派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派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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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派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
1.2026 年 2 月 7 日,林洋能源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四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用于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15,000 万元,且不超过
30,000 万元,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根据林洋能源披露的《关于第四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
公告》,截至 2026 年 8 月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0,464,400 股。
3.根据林洋能源提供的《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和“上市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持有情况查询”结果,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回购股份被存放于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号码为 B882******的“江苏林洋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中的股份数为 30,464,4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林洋能源上述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实施下文所述差异化分派方案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二、本次差异化分派的方案
2026 年 5 月 22 日,林洋能源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 2026 年中期现金分红计划的议案》,公司拟在 2026 年中
期进行现金分红,分红金额不低于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
且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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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下制定并实施具体的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上述授权,2026 年 8 月 26 日,林洋能源第六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6 元(含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6 年 9 月 22 日
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林洋能源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的
总股本为 2,041,220,156 股,全部为无限制条件流通股。
假设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6 年 9 月 22 日为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根据上述《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按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的总股本 2,041,220,156 股和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30,464,400 股计算,林洋能源实际参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
配的股份数为 2,010,755,756 股,预计派发现金红利合计 213,140,110.14 元(含
税)。

经公司确认,本次差异化分派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如下: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林洋能源本次差异化分派系向全体
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送红股,所以上述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为 0。
假设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6 年 9 月 22 日的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即 5.96 元/股进行计算,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5.96-0.106)÷(1+0)≈5.85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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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虚 拟 分 派 的 现 金 红 利 = ( ( 2,041,220,156-30,464,400 ) × 0.106 ) ÷
2,041,220,156≈0.104 元/股
3.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5.96-0.104)÷(1+0)≈5.86 元/股
4.本次差异化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本次差异化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5.85-5.86|÷5.85≈0.17%

本所律师认为,林洋能源本次差异化分派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假设以 2026 年 9 月 22 日(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一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进行计算,本次差异化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公司 2026 年
半年度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较小。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林洋能源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2.林洋能源本次差异化分派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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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洋能源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
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较小。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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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赵振兴

陈楚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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