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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高新发展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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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补选非独立董事及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属例行治理公告

该公告是股东会程序合规性见证结果,未包含相对市场预期的经营、财务、订单、资产或重大治理冲击;高比例通过本身属于常规结果,不形成可交易方向。

📄 原文高新发展↗ 原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師(成都)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CHENGDU)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26号楼9层 邮编:…
不做 高新发展(000628.SZ)
例行股东会律师见证公告,仅确认补选非独立董事及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获通过,无新增经营、财务、订单、重组或控制权实质信息,不具备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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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高新发展临时股东会仅通过补选非独立董事和修订议事规则,律师确认程序合法有效。公告无业绩、订单、重组或控制权实质变化,缺少交易edge,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例行股东会程序公告不改变公司现金流、盈利预期或证券供需,高票通过亦非超预期利好。

主要风险

  • 若补选董事背后存在未在本文披露的重大控制权或战略变化,需以公司正式任免/权益变动公告另行确认,不能从本法律意见书推断。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不改变结论,直接因缺少增量事实和可交易edge而回避。

方向:无适用的事件交易先例;例行股东会律师见证意见通常没有可研究的市场冲击锚点。

涨幅量级:未使用先例校准幅度,因为本事件没有订单、财务、并购或控制权等可量化催化。

形态:不适用;公告内容为程序性合规确认,而非见光死型利好或利空。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407 字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師(成都)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CHENGDU)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26号楼9层 邮编:610095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862886119970传真/Fax:+8628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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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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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
于2026年10月15日(星期四)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年9月29日,公司董
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会
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0月15日(星期四)14:00在四川省成都高新
区九兴大道8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9:15至15:
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
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3名,代表股份187,218,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4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名,代表股份172,328,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8.918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9
名,代表股份14,890,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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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本所
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30,2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5%;反对18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弃
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32,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835%;反对1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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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6.6372%;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3%。
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848,7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84%;反对1,362,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
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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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签字签章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玲玲 莫小驰
经办律师:乡张
张力文
2026年10月15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21da7ddbcc · 2026-10-15 17:34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