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光智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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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智科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议案获表决通过,仅确认程序合法、无新增投资细节
这是一份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核心内容是认定召集、召开、出席及表决程序合法,且律所明确不对议案实质内容与数据发表意见;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早在2026-09-28董事会、09-29通知中即已公开,本次99.99%高票通过是例行程序性确认,未带来任何可重定价的增量信息,无交易edge。
📄 原文光智科技↗ 原文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第 61944…
不做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89.SZ)
纯程序性律所见证意见:合资议案9月董事会已披露、本次股东会99.99%高票通过属预期内落地,文件无出资金额/合作方/业务方向等增量信息,律所亦声明不对议案事实数据负责,无预期差与交易edge,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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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光智科技临时股东会高票通过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议案,但该法律意见书仅见证程序合法、不含出资额/合作方等实质内容,且议案已于9月底董事会阶段披露,属旧事项的例行落地,判定为程序性噪音,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合资公司的出资金额、合作方与业务方向等实质信息均在更早的董事会决议中,若市场此前未充分关注,应回到9月公告而非以本意见书为催化评估。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因任何先例改变结论;直接以无增量事实、程序例行落地判定AVOID。
方向:无可对照先例;本案为无增量的程序性法律意见,不具备以事件驱动定价的先例研究价值,故不构造先例面板。
涨幅量级:无
形态:无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992 字
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第 61944 号
致: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
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
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
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法律意见书
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 2026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本次股东
会。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届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50 在哈尔滨市哈
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 5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侯振富先生
主持。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
法律意见书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现场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9 人,代表公司
股份 61,07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92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60,34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648%;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7 人,代表公司股份 73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2%。
另外,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67 人,代表公司股份 733,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2%。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61,07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1%;反对票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票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7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15%;反对票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089%;弃权票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96%。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后接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张春光
经办律师: 蔡
颖
廖恒荣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第 61944 号
致: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
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
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
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法律意见书
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 2026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本次股东
会。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届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50 在哈尔滨市哈
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 5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侯振富先生
主持。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
法律意见书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现场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9 人,代表公司
股份 61,07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92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60,34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648%;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7 人,代表公司股份 73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2%。
另外,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67 人,代表公司股份 733,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2%。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61,07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1%;反对票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票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7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15%;反对票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089%;弃权票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96%。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后接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张春光
经办律师: 蔡
颖
廖恒荣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abb384d0e2· 2026-10-15 18:42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