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中国核电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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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电差异化分红法律意见书:2026中期每股派0.02元系已批准方案的程序性文件,无新增催化
本文件是已审议通过的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在实施阶段的法定配套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回购库存股不参与分配的除权除息计算合规,无新增分红金额、指引或经营信息;0.02元/股的分红体量微小且对除权参考价影响不足1%,无交易edge。
📄 原文中国核电↗ 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不做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601985.SH)
无增量事实:法律意见书是8月27日已批准中期分红(每股0.02元,约0.22%股息率)的实施阶段程序文件,除权影响不足1%,不含新的经营、金额或指引信息,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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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中国核电差异化分红法律意见书系8月27日已批准中期分红(每股0.02元)的程序性申请文件,除权影响不足1%、无新增事实,不构成可交易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主要风险
- 若公司后续发布正式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除息日),仅触发机械除息,按约0.02元除权,不产生超额收益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程序性文件、无增量信息,直接AVOID,不再检索先例
方向:无需先例校准:本文件不构成新增事件,A股差异化分红法律意见书属于权益分派实施前的例行程序披露,历史上不产生独立行情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先例;且单次除权影响经公司测算不足1%,幅度本身可忽略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165 字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
(以下简称“《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 7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
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法律意见书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向
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的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
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
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
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证券法》
《回购规则》
《监管指引第 7 号》等中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
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
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会计审
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
引述,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及本所律
师对相关数据、结论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就本次差异化分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2
法律意见书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差异化权
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度回购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
金人民币 3 亿至 5 亿元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根据《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业务申
请》(以下简称“《业务申请书》”),截至申请提交日,公司已实施股份回购
54,012,257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
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
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2026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及 2026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根据此议案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中期分红的具体实施方案。依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相
关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中国核电 2026 年中报分红事项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
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02 元(含税)。本次分红不实施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使用未分配利润进行送股。
3
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司总股本为 20,568,002,074 股,扣除回购股份
54,012,257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为 20,513,989,817 股,公司拟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02 元人民币(含税)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
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及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业务申请书》,公司将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公 司 本 次 虚 拟 分 派 的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 20,513,989,817 × 0.02 ) ÷
20,568,002,074≈0.02 元。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国核电 2026 年中
报分红事项的议案》,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 2026 年 9 月 21 日的收盘价 8.91 元/股按以上公
式测算:
除权(息)参考价格=(8.91-0.02)÷1=8.89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91-0.02)÷1≈8.89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8.89-8.89|÷8.89≈0%<1%
因此,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
较小。
4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
(以下简称“《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 7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
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法律意见书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向
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的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
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
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
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证券法》
《回购规则》
《监管指引第 7 号》等中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
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
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会计审
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
引述,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及本所律
师对相关数据、结论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就本次差异化分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2
法律意见书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差异化权
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度回购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
金人民币 3 亿至 5 亿元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根据《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业务申
请》(以下简称“《业务申请书》”),截至申请提交日,公司已实施股份回购
54,012,257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
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
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2026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及 2026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根据此议案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中期分红的具体实施方案。依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相
关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中国核电 2026 年中报分红事项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
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02 元(含税)。本次分红不实施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使用未分配利润进行送股。
3
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司总股本为 20,568,002,074 股,扣除回购股份
54,012,257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为 20,513,989,817 股,公司拟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02 元人民币(含税)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
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及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业务申请书》,公司将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公 司 本 次 虚 拟 分 派 的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 20,513,989,817 × 0.02 ) ÷
20,568,002,074≈0.02 元。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国核电 2026 年中
报分红事项的议案》,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 2026 年 9 月 21 日的收盘价 8.91 元/股按以上公
式测算:
除权(息)参考价格=(8.91-0.02)÷1=8.89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91-0.02)÷1≈8.89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8.89-8.89|÷8.89≈0%<1%
因此,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
较小。
4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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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393aff33d0· 2026-10-15 17:4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