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东吴证券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6(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7:38:51·⚡ 决策 10-15 17:41:51 +3m00s·12.2 天前
东吴证券临时股东会通过延长定向增发A股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属程序性进展
这是定向增发流程中的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核心结果在会议通知和既定议案中已可预期;本次通过只延长既有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不构成发行完成、资本落地或新增财务数据,且潜在摊薄与资本补充方向相互抵消。
📄 原文东吴证券↗ 原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北京上海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香港巴黎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不做 东吴证券(601555.SH)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延长既有定增授权,无新增发行金额、价格、认购对象、监管核准或资金到账信息,预期差不足;潜在摊薄也使方向不能简单视为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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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东吴证券股东会高票通过延长定增授权,律师确认程序合法,但公告未给出新的发行金额、价格、认购对象或核准结果,属低增量程序性披露,不具备可交易的短期预期差。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本公告的可交易信息含量不足:延长授权不等于定增完成,也未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或每股收益增厚。
主要风险
- 若后续正式发行方案显示大幅折价或大比例摊薄,可能对存量股东形成负面重估。
- 若定增募资用于资本中介或自营业务并带来超预期盈利弹性,后续正式方案可能改变判断,但该信息不在本公告内。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5 · 影响 invalidates
已读法律意见书全文,仅确认股东会程序和表决结果,未发现定增完成、募资金额、发行价格或重大合同等新增利好。
检索:东吴证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延长授权 有效期 募集资金 发行价格 认购对象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面板不改变AVOID结论;本信号本身没有足够增量事实支撑ENTER。
方向:不对此类例行程序性法律意见书建立方向性交易结论。
涨幅量级:缺乏可量化的新增融资或盈利数据,不能用历史定增案例的发行完成或方案发布涨幅校准本次幅度。
形态:会议通知提前15天披露且议案高票通过,结果更接近预期内程序落地,而非突发催化。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152 字
国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北京上海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香港巴黎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LANGZHOU KUMMING HANJIN CHENGIO NINGBO FUZHO XI AN MANJING NINVING JINAN HONG KONG PARIS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楼邮编:200041
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胡校《》《热杀
接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10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
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9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7)。经核查,通知载明了
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
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0月15日15:00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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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吴证券大厦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
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67名,代表股份997,514,87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59%。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有公司董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
合法资格。
3、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
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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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
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会对议案
1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审议,并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议案》
表决结果:977,152,153股赞成、19,892,815股反对、469,904股弃权,分别占
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9586%、1.9942%、0.0472%。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77,152,153股赞成、19,892,815股反对、469,904股弃权,分
别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9586%、1.9942%、0.0472%。
关联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信托有限公司、苏州营财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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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情况
经查验,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未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向股东会召集人提出
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临时提案。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
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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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晨 何佳玥
洪赵骏
2026年10月15日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北京上海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香港巴黎马德里 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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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胡校《》《热杀
接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10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
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9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7)。经核查,通知载明了
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
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0月15日15:00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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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证券大厦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
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67名,代表股份997,514,87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59%。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有公司董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
合法资格。
3、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
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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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
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会对议案
1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审议,并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议案》
表决结果:977,152,153股赞成、19,892,815股反对、469,904股弃权,分别占
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9586%、1.9942%、0.0472%。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77,152,153股赞成、19,892,815股反对、469,904股弃权,分
别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9586%、1.9942%、0.0472%。
关联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信托有限公司、苏州营财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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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情况
经查验,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未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向股东会召集人提出
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临时提案。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
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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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晨 何佳玥
洪赵骏
2026年10月15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557c39a826· 2026-10-15 17:41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