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浙能电力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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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能电力实施2026年半年度每股0.02元现金分红
这是已由2026年8月28日董事会通过方案的程序性实施公告,每股0.02元、合计约2.68亿元,对千亿级市值、年利润体量化的浙能电力而言增量极小且早已可预期;除息日股价机械下调,不产生超额收益,无多空edge。
📄 原文浙能电力↗ 原文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6-031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不做 浙能电力(600023.SH)
既定中期分红方案的程序性实施公告,每股0.02元、合计约2.68亿元,金额已在8月28日董事会通过后可预期,无新增信息;10月23日除息日机械除权且短线持股涉及股息税,无多空edge,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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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浙能电力中期分红实施为既定方案的程序性落地,每股0.02元、合计约2.68亿元,无新增超预期信息,除息日除权后无超额收益,不构成可交易催化,故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分红方案8月28日已审议通过,本次仅为股权登记/除息/发放的时间表实施,无新增基本面信息
- 每股0.02元对应股息率约0.3%,对浙能电力千亿市值属常规回报,不构成短期重定价催化
主要风险
- 除息日(10/23)股价按每股0.02元机械除权,参与抢息无法获得超额回报
- 持股不满1个月的短线投资者需承担20%股息红利税,抢息反而受损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5 · 影响 invalidates
公告自述方案经2026年8月2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仅为实施,金额与方案无新增,证伪'新增利好'假设
检索:浙能电力 2026 半年度 分红 董事会 8月28日 中期分红方案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无交易edge,直接AVOID,不进入标的
方向:常规现金分红实施公告在A股普遍表现为除息日机械除权,无系统性正向超额收益,亦不构成做空催化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对齐先例可供校准幅度;事件本身不含预期差,故不设定tp/sl
形态: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多为见光即除权,抢息无超额收益,短线持有还涉及股息税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124 字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6-031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A股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2026/10/22
-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10/23
2026/10/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6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和实施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 2026 年 8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408,732,74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8,174,654.98元(含税)。
0.02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A股
四、
1.
2026/10/22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10/23
2026/10/23
分配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 0.0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0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证券投资基金
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 号文和财税〔2015〕101 号文的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人民币。如果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人
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7210223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6-031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A股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2026/10/22
-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10/23
2026/10/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6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和实施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 2026 年 8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408,732,74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8,174,654.98元(含税)。
0.02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A股
四、
1.
2026/10/22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10/23
2026/10/23
分配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 0.0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0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证券投资基金
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 号文和财税〔2015〕101 号文的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人民币。如果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人
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7210223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d7fa60f720· 2026-10-15 17:57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