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行云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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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云科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四项常规议案均高票通过,属程序性披露无增量信息
这是一份对10月15日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四项议案(增加采购预计、关联交易额度、经营范围及章程修订、授信担保)均为此前9月16日会议通知中已列明并公开的事项,本次仅确认其表决通过,且法律意见书本身不含金额、客户、业绩等任何新增基本面事实,属高噪音例行治理文件,无交易edge。
📄 原文行云科技↗ 原文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 34 层 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
不做 行云科技(300209.SZ)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仅确认此前已通知的四项常规议案表决通过,无具体金额、新客户、新订单或业绩指引等增量信息,属例行程序性披露,无交易edge;不做多也不具备做空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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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行云科技临时股东会四项常规议案高票通过,律师出具程序合法的法律意见书;议案内容9月即已公开、本文件无新增事实,不构成催化,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议案1/2涉及增加采购与关联交易额度、议案4涉及增加授信及担保,具体金额需查会议通知及相关正式公告,若后续披露金额异常大可能有独立含义,但不影响本文件本身的中性判断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据此进行任何交易;程序性披露直接AVOID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程序性、非交易性披露,不构成可交易催化,无需要校准的方向或幅度
涨幅量级:无适用先例:此类文件不含增量基本面信息,事件研究无意义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338 字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 34 层 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7494
http://www.tc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5:00,召开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 176 号一楼 56 号公司会
1
法律意见书
议室。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增加预计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相关采购的议案》
2.《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3.《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增加 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融资租赁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文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2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08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82,689,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88%。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2,165,1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03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02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10,524,5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850%。通
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
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不足两名,由一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和本
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清点表决票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预计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相关采购的议案》
同意 282,339,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1%;
反对 3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8%;弃权 3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2.《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10,276,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21%;
反对 32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5%;弃权 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3.《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282,320,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4%;
反对 3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9%;弃权 4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增加 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融资租赁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同意 279,486,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70%;
反对 3,15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8%;弃权 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
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议案2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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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7494
http://www.tc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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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5:00,召开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 176 号一楼 56 号公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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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议室。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增加预计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相关采购的议案》
2.《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3.《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增加 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融资租赁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文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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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08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82,689,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88%。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2,165,1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03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02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10,524,5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850%。通
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
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不足两名,由一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和本
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清点表决票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预计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相关采购的议案》
同意 282,339,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1%;
反对 3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8%;弃权 3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2.《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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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同意 110,276,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21%;
反对 32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5%;弃权 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3.《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282,320,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4%;
反对 3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9%;弃权 4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增加 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融资租赁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同意 279,486,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70%;
反对 3,15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8%;弃权 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
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议案2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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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8fff44850d· 2026-10-15 18:53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