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trade登录编辑
🇨🇳 A股公告金刚光伏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8:40:11·⟳ 抓取 18:43:21 +3m10s·⚡ 决策 10-15 18:45:04 +1m43s·12.1 天前

金刚光伏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议案均获通过,属程序性确认无新增事实

该公告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例行治理/程序性披露;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增加实施主体均为此前已公告并经本次会议表决确认的事项,本文不含新的增持金额、价格、期限或经营增量,市场无新增信息可定价。

📄 原文金刚光伏↗ 原文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征…
不做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300093.SZ)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为例行程序性披露,所确认的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控股股东增持增加实施主体均已在9月18日、9月29日公告,无新增增持金额、价格或经营事实,属已price-in的治理噪音,无交易edge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金刚光伏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程序性确认两项已知议案合法通过,实质信息(增持增加实施主体等)已于9月下旬披露,属例行治理噪音,无增量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主要风险

  • 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增加实施主体虽偏正面,但本文件未披露增持金额、价格区间或期限,且属9月已公开事项,无法据此量化或形成新edge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不交易:程序性法律意见无预期差,无需以先例校准tp/sl

方向:无可参照先例;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为A股例行程序性披露,通常不产生方向性价格反应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对齐样本,且事件本身无增量事实,不据以设定幅度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485 字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征轶律师、徐安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
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
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0160/ZYZ/kw/cm/D17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公告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提出《关于
股份增持计划增加实施主体暨提请增加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并
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 因此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披露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前
述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 1%以上的股份, 其于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 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并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5: 00 在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 168 号五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 15 至 9:
25、9: 30 至 11: 30 和下午 13: 00 至 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8 人, 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0,365,036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584%。公司

24SH7200160/ZYZ/kw/cm/D17

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10,339,33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 反 对 25,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27%; 弃权 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660,29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1%; 反对 25,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8%; 弃权 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660,29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SH7200160/ZYZ/kw/cm/D17

3

99.7041%; 反 对 25,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878%; 弃权 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关联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回避股份总数为 101,679,045 股。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660,29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1%; 反对 25,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8%; 弃权 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本次股东会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相关关联股东均已回避未参加表决; 本次股东会
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
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60/ZYZ/kw/cm/D17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陈

臻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徐安昌

律师

二○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24SH7200160/ZYZ/kw/cm/D17

5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b4dbaa66c5 · 2026-10-15 18:45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