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皇氏集团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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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属例行治理无催化
该文件是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性法律意见书,唯一议案续聘审计机构属上市公司年度例行治理事项,表决高票通过且无任何经营、财务、订单或资本运作增量,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皇氏集团↗ 原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
不做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329.SZ)
唯一议案为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属年度例行治理且高票通过,法律意见书无任何经营/财务增量与预期差,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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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皇氏集团临时股东会仅通过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一项议案,律师确认程序合法,属例行治理噪音,无新增基本面信息,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文件本身不含经营与财务增量,无法据此建立多空方向;公司其它潜在事项需另以独立公告研判。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据此交易;纯程序性披露通常无价格反应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不构成方向性催化,无检索先例价值
涨幅量级:无
形态:无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964 字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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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414 号
致: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2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
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
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对本次股东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皇氏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广西南宁市高
新区丰达路 6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何海晏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 6 名股东,均为 2026 年 10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 172,085,278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20.6733%。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
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182人,代表股份1,618,9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945%。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上述提案所涉内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出
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
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会议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结
果。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421,0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0%;反对 26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9%;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柴 玲
王念慈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414 号
致: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2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
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
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对本次股东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皇氏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广西南宁市高
新区丰达路 6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何海晏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 6 名股东,均为 2026 年 10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 172,085,278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20.6733%。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
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182人,代表股份1,618,9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945%。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上述提案所涉内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出
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
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会议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结
果。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421,0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0%;反对 26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9%;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柴 玲
王念慈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3177fb4653· 2026-10-15 18:2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