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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沪电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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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分红规划、续聘审计机构、授信及担保额度三议案均高票通过,属程序性例行治理公告

该文件是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性法律意见书,三项议案(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续聘审计机构、新增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均在9月29日董事会通过、9月30日股东会通知中公开,本次股东会高票通过属预期内的程序性落地,未提供任何新的经营、订单、业绩或资本结构增量信息,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沪电股份↗ 原文
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
不做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2463.SZ)
纯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年分红规划、续聘审计机构、新增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三议案均已在9月29日董事会、9月30日股东会通知中公开,本次高票通过(同意率97.5%-99.99%)为预期内落地,无新增金额、指引或经营事实,不存在可交易的预期差(NO_INCREMENTAL_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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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沪电股份临时股东会三议案(2026-2028分红规划、续聘审计、授信与担保额度)均以97.5%以上高票通过,律师确认程序合法有效;但这些事项9月底已由董事会公告、本次仅为预期内的程序表决,无新增事实,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主要风险

  • 分红规划与授信/担保额度的具体条款(分红比例、担保对象与金额上限)未在本意见书中展开,若需评估股东回报或或有负债变化应回看9月29日董事会及9月30日通知原文,但那属于已披露旧信息而非本次催化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例行程序通过无预期差,直接AVOID

方向:无可比交易先例:股东会律师见证意见是纯程序性公司治理文件,不产生方向性价格反应,无需先例校准

涨幅量级:不足以也不需要用先例校准幅度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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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10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3
三、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4
四、 结论意见 ............................................................................................................. 5
签署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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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通过
现场方式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吴淞路
8 号公司 12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9 月 29 日,贵公司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2026 年 9 月 30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4:30 在江苏省昆山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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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山镇吴淞路 8 号公司 1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
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7 名,所持股份数为 391,62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0.285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614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682,191,14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5.3361%。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
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2,62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073,813,74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5.6214%。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2,618 人(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65,491,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的 24.1115%。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公
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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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1,073,709,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
反对 51,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52,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5,387,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6%;反对 51,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52,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2、《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046,968,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00%;
反对 24,811,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6%;弃权
2,033,55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8,646,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329%;反对 24,811,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02%;弃权 2,033,554 股(其中,因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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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9%。
3、《关于新增综合授信额度和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1,072,431,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3%;
反对 1,300,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1%;弃权
82,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4,109,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0%;反对 1,300,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4%;弃权 82,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临
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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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朱军辉

陈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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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9ef5efde5d · 2026-10-15 18:53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