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盈方微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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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新增子公司担保额度及续聘审计机构两项议案均表决通过
这是一份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核心结论是会议和表决合法有效;议案本身在9月29日董事会及9月30日股东会通知中已进入审议流程,本次通过未见新增金额、财务影响或经营事实,不能形成方向性交易edge。
📄 原文盈方微↗ 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35 号 致: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
不做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0670.SZ)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仅确认新增子公司担保额度和续聘审计机构两议案程序通过;无新增经营、财务或交易条款,担保授权还存在或有负债属性,不具备多空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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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盈方微临时股东会通过为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续聘审计机构,律师确认程序合法。文件属于例行治理/程序性披露,未提供新增业绩或订单信息,担保授权亦非明确利好,故不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为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具体金额和风险敞口未在法律意见中披露,可能带来或有负债,但仅凭本文件不能确立强空催化。
- 中小投资者对担保议案反对比例较高,反映少数股东风险偏好分歧,但大股东票数已使议案通过,不构成否决或监管事件。
反向证据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会改变结论:即使同类例行公告曾有短期波动,也缺乏可归因的基本面增量。
方向:无适用的市场价格先例;本次不是业绩、订单、并购或产品事件,而是例行股东会程序确认。
涨幅量级:不以历史涨幅校准止盈止损,因没有方向性催化和可交易仓位。
形态:无需要验证的见光死模式;程序性法律意见本身不构成博涨幅事件。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093 字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35 号
致: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 1102 号建滔诺富特酒店 1
楼临空厅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以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1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6年10月15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02号建滔诺富特酒店1楼临
空厅召开,公司董事长史浩樑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2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31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2,566,8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663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4,024,08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654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2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542,71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009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30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543,8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9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8,047,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08%;反对4,231,0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16%;
弃权28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24,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7.1019%;反对4,231,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9.5214%;弃权28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767%。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432,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55%;反对2,856,8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0%;
弃权27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09,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3.3125%;反对2,856,8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4372%;弃权27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2503%。
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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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35 号
致: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 1102 号建滔诺富特酒店 1
楼临空厅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以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1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6年10月15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02号建滔诺富特酒店1楼临
空厅召开,公司董事长史浩樑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2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31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2,566,8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663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4,024,08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654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2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542,71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009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30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543,8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9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8,047,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08%;反对4,231,0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16%;
弃权28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24,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7.1019%;反对4,231,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9.5214%;弃权28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767%。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432,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55%;反对2,856,8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0%;
弃权27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09,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3.3125%;反对2,856,8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4372%;弃权27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2503%。
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a2cff43bad· 2026-10-15 18:52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