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奥浦迈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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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浦迈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换届均合法有效,属例行治理披露
该文件仅为律师对例行临时股东会的合法性见证,议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换届)均为提前15日以上通知的常规程序性事项,表决结果无悬念且不改变公司经营、盈利或资本结构,没有任何超出市场已知预期的增量信息,无交易edge。
📄 原文奥浦迈↗ 原文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FANGDA 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邮政编码:200041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
不做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293.SH)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与董事会换届合法有效,为例行程序性治理披露,无经营、订单、业绩或资本运作增量,预期内落地,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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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奥浦迈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续聘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换届合法有效,纯例行治理披露,无基本面增量,不具备方向性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董事会换届涉及多名非独立董事更替,若后续揭示实控人或管理层权力安排变化需另行评估,但本次仅为合法当选的程序性结果,不构成当前风险信号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引入先例,直接按无增量事实判定回避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不产生方向性价格反应,无搜集同类先例的价值
涨幅量级:无基本面增量,不存在用以校准涨跌幅的事件效应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454 字
FANGDA 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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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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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1-2208 1166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上海奥浦迈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奥浦迈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
(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
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00 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 908 弄 28 号楼上海奥
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 10 月 15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告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6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共计 49,713,8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619%。经本所律
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
下列议案:
议案 1:《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1:《关于选举肖志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2:
《关于选举 HE YUNFEN(贺芸芬)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3:
《关于选举 DUAN JIFENG(段继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4:《关于选举倪亮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5:《关于选举张俊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3.01:《关于选举吴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3.02:《关于选举李玉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3.03:《关于选举林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议案 3 为累积投票议案,公司已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
逐项表决;议案 1 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
投票结束后,公司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得出了最终的表
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 已经本次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
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议案 3 已经本次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程序并采取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按照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议案 2、议案 3 项下的候选人均
当选。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
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季
诺
陈
婕
武
成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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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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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上海奥浦迈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奥浦迈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
(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
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00 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 908 弄 28 号楼上海奥
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 10 月 15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告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6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共计 49,713,8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619%。经本所律
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
下列议案:
议案 1:《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1:《关于选举肖志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2:
《关于选举 HE YUNFEN(贺芸芬)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3:
《关于选举 DUAN JIFENG(段继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4:《关于选举倪亮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5:《关于选举张俊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3.01:《关于选举吴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3.02:《关于选举李玉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3.03:《关于选举林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议案 3 为累积投票议案,公司已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
逐项表决;议案 1 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
投票结束后,公司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得出了最终的表
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 已经本次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
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议案 3 已经本次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程序并采取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按照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议案 2、议案 3 项下的候选人均
当选。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
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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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成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45da907790· 2026-10-15 18:3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