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海天瑞声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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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瑞声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及补选董事,属例行程序性表决
本公告是律师对股东会程序合法合规性的见证,四项议案内容(员工持股计划、补选董事)均为此前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通知中已披露事项的程序性通过,未带来新的经营、订单、业绩或资本结构增量;且中小投资者对员工持股计划反对票占55.88%,难构成正向催化,无交易edge。
📄 原文海天瑞声↗ 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天瑞声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47 号 致: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
不做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87.SH)
律师股东会法律意见为例行程序性文件:员工持股计划及补选董事均为9月18日董事会、9月19日通知已披露事项的表决落地,无新增授予价格、规模、业绩考核或经营增量信息;中小股东反对比例偏高且不含新事实,不构成做多或做空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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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海天瑞声临时股东会例行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及补选董事议案,律师出具合规法律意见,属已披露事项的程序性落地,无新增基本面信息,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中小投资者对员工持股计划议案反对比例达55.88%,若授予价格或考核条件被视为利益输送,可能引发短期情绪争议,但本公告无具体条款增量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因任何先例调整结论;程序性公告本身无edge,直接AVOID
方向:无先例参考必要:股东会程序性法律意见属于例行治理文件,不构成方向性事件,不据以交易
涨幅量级:不适用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934 字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47 号
致: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8 号院 1 号楼 4 层 401 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现场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9 月 1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
《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8 号院 1 号楼 4 层
401 召开,由董事长贺琳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
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526,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321%,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515,15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25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11,46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6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3,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3%。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拟作为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股东及与参与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0,402,7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966%;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814%;
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7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0125%;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8805%;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07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拟作为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股东及与参与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0,402,7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966%;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814%;
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7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0125%;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8805%;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07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拟作为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股东及与参与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0,402,7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966%;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814%;
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7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0125%;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8805%;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07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433,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446%;
反对88,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334%;弃权4,5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2410%;反对88,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41.652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107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47 号
致: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8 号院 1 号楼 4 层 401 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现场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9 月 1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
《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8 号院 1 号楼 4 层
401 召开,由董事长贺琳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
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526,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321%,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515,15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25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11,46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6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3,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3%。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拟作为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股东及与参与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0,402,7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966%;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814%;
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7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0125%;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8805%;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07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拟作为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股东及与参与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0,402,7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966%;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814%;
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7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0125%;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8805%;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07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拟作为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股东及与参与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0,402,7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966%;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814%;
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7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0125%;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8805%;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07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433,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446%;
反对88,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334%;弃权4,5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2410%;反对88,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41.652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107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409121b36b· 2026-10-15 18:3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