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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优刻得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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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刻得股东会通过拟注册发行银行间中期票据议案,律师见证程序合法有效

本文件是律所对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见证意见:唯一议案(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早在2026年9月30日召开通知时即已披露,10月15日仅为预期内的表决通过,且未给出发行规模、利率、用途等任何新增量化信息;债务融资注册本身对权益方向中性,无交易edge。

📄 原文优刻得↗ 原文
优刻得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768 号 电话:021-51877676 传真:021-68362985 邮编:200120…
不做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58.SH)
议案9月30日已随股东会通知公开,本次仅为预期内的表决通过及律师程序见证,无发行规模/利率/用途等新增事实,债务融资注册方向中性、无交易edge;不做多也不具备做空催化。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优刻得股东会如期通过中期票据注册发行议案,律师确认程序合法,但这是9月30日已公告议案的程序性落地,无新增金额或超预期事实,属常规债务融资,不具交易价值,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3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无正期望交易逻辑:议案内容9月30日已公开,本次仅为预期内的表决通过与律师程序见证
  • 公告未披露中期票据注册额度、期限、成本及资金用途,无法量化对公司盈利或每股权益的增量影响

主要风险

  • 债务融资注册尚需交易商协会等后续程序,实际发行存在不确定性
  • 若后续披露发行规模显著偏大或用途涉及非经营性支出,可能影响市场对现金流和杠杆的判断,需另行评估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5 · 影响 none
    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股东会程序合法,未披露发行规模与用途,无法证明对盈利或每股权益的正向增量;债务融资本身不构成净利空也不构成利好。
    检索:优刻得 中期票据 注册发行 规模 用途 负债 现金流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无新增事实、无金额,直接AVOID,不据此设定止盈止损

方向:无可对照先例;常规债务融资注册的股东会程序见证通常不构成事件驱动型交易催化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同市场先例可用于校准幅度,且本事件无增量信息,无需定价

形态: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一般无显著股价反应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085 字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768 号
电话:021-51877676 传真:021-68362985 邮编:200120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所获得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发布了《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基本信息(包括本次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1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核查,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十五日,通知要素齐
备。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披露。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
市杨浦区隆昌路 619 号城市概念 11 号楼 1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季昕华先
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主持会议,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
林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集人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以及参与投票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共 240 名,其中
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 239 名,持有表决权数量为 38,528,888 票,占公司股东所持
表决权数量的 5.8051%,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 1 人,持有表决权数量为
254,155,865 票,占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38.293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2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

三、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份分
为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两类,公司特别表决权股份仅由股东季昕华持有,
除依法及依《公司章程》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事项外,每一股特别表决权股份拥
有五份表决权,每一股普通股份拥有一份表决权,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适用特
别表决权。
(一)

审议内容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共审议议案一项,具体如下:
1. 《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
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
票由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根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合
并统计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1. 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

占有效表决权
比例(%)

反对票

弃权票

291,406

42,207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
292,351,140

99.8860

场中期票据的议案》

2. 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到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3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涉及特别决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到特别决议的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到关联股东回避的议案。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到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026618b857 · 2026-10-15 18:25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