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金富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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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富科技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募集资金向控股公司借款及卓晖金属/联益热能业绩补偿补充协议两议案均获通过
这是交易所要求随股东会结果一并披露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属例行程序性治理文件:律师只对会议召集、出席资格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作见证,且明确声明不对议案内容及数据发表意见;两项关联交易议案的实质内容早已在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召开通知中披露,高票通过属预期内结果,无任何新增可交易信息。
📄 原文金富科技↗ 原文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 T1-19 19/F,Kerry Plaza Tower 1,1-1 Zhongxinsi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Guangdong 邮编/Zip Cod…
不做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3018.SZ)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见证程序合法有效,两项关联交易议案实质内容已在董事会决议及2026-072号股东会通知中披露,高票通过为预期内结果,无新增金额、条款或经营信息,不构成增量催化,无正期望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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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金富科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两项关联交易议案程序合法、高票通过,但议案实质内容(募集资金向控股公司借款、卓晖金属/联益热能业绩补偿补充协议)均为此前已披露事项的程序性落地,无新增金额或经营事实,不构成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若补充协议相对2026-072号通知存在未在本意见书中体现的业绩补偿条款实质变化,需以公司同步披露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原文为准,但法律意见书本身不含此类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例行程序见证文件不构成催化,无需先例校准即判定无可交易 edge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956 字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 T1-19
19/F,Kerry Plaza Tower 1,1-1 Zhongxinsi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Guangdong
邮编/Zip Code:518048 电话/Tel: 0755-8860 0388 传真/Fax: 0755-8293 1822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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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股会字【2026】第 0041 号
致: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和《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
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72),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
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5:00 在广东省东莞
市厚街镇恒通路 10 号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珊珊
2
法律意见书
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12,095,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70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02,337,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44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758,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0261%。
3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5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165,0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772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
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1,278,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146%;反对 810,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820%;弃权 7,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347,665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806%;反对 810,23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04%;弃权 7,179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2.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关于卓晖金属暨联益热能股权收购之业绩补偿协议
(修订版)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29,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082%;反对 28,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0%;弃权 7,3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29,585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2%;反对 28,09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0%;弃权 7,399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
瑞
经办律师:
侯其锋
刘新桐
2026 年 10 月 15 日
签章页
19/F,Kerry Plaza Tower 1,1-1 Zhongxinsi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Guangdong
邮编/Zip Code:518048 电话/Tel: 0755-8860 0388 传真/Fax: 0755-8293 1822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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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股会字【2026】第 0041 号
致: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和《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
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72),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
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5:00 在广东省东莞
市厚街镇恒通路 10 号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珊珊
2
法律意见书
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12,095,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70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02,337,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44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758,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0261%。
3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5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165,0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772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
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1,278,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146%;反对 810,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820%;弃权 7,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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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347,665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806%;反对 810,23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04%;弃权 7,179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2.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关于卓晖金属暨联益热能股权收购之业绩补偿协议
(修订版)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29,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082%;反对 28,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0%;弃权 7,3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29,585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2%;反对 28,09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0%;弃权 7,399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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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
瑞
经办律师:
侯其锋
刘新桐
2026 年 10 月 15 日
签章页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e1687e89c7· 2026-10-15 18:52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