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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益诺思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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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诺思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修订治理制度均获通过,属例行治理公告

该文件是对已通知股东会议程和表决结果的程序性确认,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常规治理制度修订均属上市公司例行治理事项,没有可形成短线交易预期的新增经营或资本事件。

📄 原文益诺思↗ 原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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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 益诺思(688710.SH)
公告仅为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续聘审计机构和常规治理制度修订均无新增经营、财务或资本运作信息,不构成可交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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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益诺思公告仅确认临时股东会两项例行议案合法通过,未包含收入、订单、产品、监管批准、并购或资本结构等增量信息;因此不存在可交易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两项议案均为股东会通知内的例行治理事项,表决通过属于预期内程序结果。
  • 法律意见书未披露任何新的重大经营事实、财务影响、合同金额或资本运作安排。

主要风险

  • 若公司同日另发其他独立重大公告,需另行研判;但该风险不改变本法律意见书本身无交易催化的判断。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因历史先例改变结论;该类程序性披露本身应回避。

方向:不适用;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不具方向性交易催化。

涨幅量级:无需用先例校准幅度,因为没有经营或资本层面的新增事件。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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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
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
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
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4)。经核查,通知载明
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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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在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199 号中心报告厅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
常艳女士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8,215,1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797%。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公司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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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律师及当场推选的股东代
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
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
会对议案 1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98,9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93%;反对
14,5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85%;弃权 1,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22%。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72,9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821%;反对 14,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59%;弃权 1,6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20%。
2、审议《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044,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812%;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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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69,4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166%;弃权 1,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22%。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及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披露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不涉及特别表决事项及累积投票事项,已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
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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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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