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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华建集团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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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集团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项常规议案均合法通过

法律意见书仅见证临时股东会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内容为此前9月30日已公告议案的例行通过,未提供新的业绩、订单、融资条款或重大资产变动增量;募投项目变更延期的具体方案亦非本次新披露,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华建集团↗ 原文
华建集团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20…
不做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629.SH)
公告为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三项已通知常规议案合法通过,无新增基本面或预期差;盘后程序性披露,不具交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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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华建集团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三项常规议案高票通过,属预期内的程序性披露,无新增基本面信息,不构成交易机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募投项目变更投入计划、实施方式并延期可能反映项目执行进度偏慢,但本次仅为表决结果确认,具体影响需查阅原议案公告,不构成本事件新增交易依据。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本事件无交易 edge,直接 AVOID,无需行情或先例校准。

方向:无可用于定价的同类先例;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例行治理文件,本身不产生方向性价格反应。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可锚定的事件先例,不宜据此设定涨跌幅目标。

形态:程序性法律意见书通常无市场反应,不适用见光死模式。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681 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东建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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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
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 258 号现代设计大厦二楼会议
中心二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知,
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
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
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96,191,99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1.851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
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本所律师验证,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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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
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
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
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6 年 10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则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 2026 年 9 月 30 日发布本次股东会《公告》时,向全体股东
告知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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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
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5,608,7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2%;反对 253,74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弃权 329,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5,603,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3%;反对 244,14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弃权 344,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7%。
3.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投入计划、实施方式并延期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5,545,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6%;反对 274,24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弃权 372,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306,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87;反对 274,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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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73%;弃权 372,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74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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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ef09cea4fe · 2026-10-15 18:43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