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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山西焦化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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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章程住所表述修订及董事会换届议案均合法有效通过

该公告是法定披露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核心内容是确认会议程序和换届表决合法有效;议案均为例行治理事项,未披露盈利、订单、资产、分红、控制权变化或超预期经营信息,缺乏可交易方向和正期望。

📄 原文山西焦化↗ 原文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6 座 30、31 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不做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600740.SH)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仅确认章程住所表述修订和董事会换届程序合法有效,无经营、财务、控制权或资本配置增量,不具备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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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山西焦化临时股东会通过章程住所表述修订及董事会换届,律师仅确认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属于例行公司治理,无基本面增量,不产生多空交易机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若董事会换届实际伴随董事长、管理层或控制权异常变动,需另查完整股东会/董事会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本身未显示该类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因无基本面增量,先例检索不会改变AVOID结论。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通常不形成方向性股价催化,未进行外部先例统计。

涨幅量级:无订单、业绩、并购、分红或控制权变化,缺少可用事件收益锚,不能据此设定止盈止损。

形态:不适用;该类公告的核心价值是合规确认而非市场重定价。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730 字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6 座 30、31 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6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鑫磊律师、潘磊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
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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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 年 9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
容。
2、公司本次股东会如期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早上 10 点 00 分在公司办公楼四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峰主持。
3、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
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议案属于股东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59,264,4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5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219 人,代表股份 14,097,5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502%。参会股东均
为 2026 年 10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
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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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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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采取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三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一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涉及中小股东利益,需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无涉及优先权股东表决议案。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
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关于规范公司住所表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1,783,4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28 %;反对 1,276,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 301,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99,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8.8662%;反对 1,276,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040%;弃权 301,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98%。
2.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董事)》
王新照,同意 1,470,097,24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12,99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6.9727%。
杜建宏,同意 1,469,631,33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47,08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3.6865%。
岳志强,同意 1,469,904,91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20,665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6161%。
仝金厚,同意 1,469,674,99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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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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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90,73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3.9944%。
王晓军,同意 1,469,803,92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19,67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4.9038%。
2.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
岳丽华,同意 1,469,984,12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99,86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6.1748%。
余春宏,同意 1,469,602,90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18,653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3.4860%。
张翼,同意 1,469,496,13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11,87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2.7329%。
3.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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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六年⼗⽉⼗五⽇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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