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深南电A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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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A临时股东会补选陈华东、李丹为非独立董事,律师见证程序合法有效
本文件仅为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性法律意见,核心内容是两名非独立董事的例行补选获高票通过;无新经营事实、无金额、无控制权或战略变化,且议案早在9月29日通知中列明,属市场已知的程序性落地,不产生正期望交易机会。
📄 原文深南电A↗ 原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
不做 深南电A(000037.SZ)
仅为例行董事补选的律师法律意见,无经营/财务/控制权增量,议案9月29日已预告,属程序性明牌落地,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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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深南电A临时股东会例行补选两名非独立董事,律师确认程序合法,属常规公司治理动作且无新增基本面信息,不构成交易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2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新任董事背景及是否代表股东方战略调整未在本意见中披露,若后续有控制权或重组动作需另行评估,但本公告本身不含该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不交易,未据此设定任何幅度或仓位
方向:例行董事补选的律师见证意见属治理噪音,无方向性价格含义,未检索先例
涨幅量级:无适用对齐先例;此类程序性公告历史上不构成可量化催化
形态:无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737 字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案号: 06G20260243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接受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建惠律师、戴怡人律师(以下简称“德
恒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德恒及德恒律师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德恒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 、 公 司 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号)。
3 、 公 司 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7号)。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德恒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主体的居民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
及/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德恒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临时提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
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作出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2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7 号)。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
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
区华侨城汉唐大厦十七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本
次股东会提供便利,本次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时、9:30-11:30 时、下午 13:00-15:00 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
午 9:15 时至下午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高曦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名。
3、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
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德恒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230,896,20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063%。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
代表股份 138,772,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228%;外资股股东及
股 东授权 代表 1 人 ,代表股份 92,123,24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15.283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61 人,代表股份 1,313,75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0%。其中:内资股股东 158 人,代表股份 662,7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0%;外资股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51,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0%。
通过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公司董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 161 人,代表股份 1,313,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0%。
(二)公司的相关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德
恒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
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投票时,按《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
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汇总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并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德恒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
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下列议案:
同意
提案
编码
提案
名称
表决分类
1.00
关于补
选陈华
总表决情况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表决
结果
231,969,054
99.8963%
218,100
0.0939%
22,800
0.0098%
通过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00
东先生
为公司
第十届
董事会
非独立
董事的
议案
关于补
选李丹
先生为
公司第
十届董
事会非
独立董
事的议
案
其中:A 股股东
139,194,806
99.8272%
218,100
0.1564%
22,800
0.0164%
B 股股东
92,774,24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
1,072,852
81.6632%
218,100
16.6013%
22,800
1.7355%
总表决情况
231,969,054
99.8963%
218,100
0.0939%
22,800
0.0098%
其中:A 股股东
139,194,806
99.8272%
218,100
0.1564%
22,800
0.0164%
B 股股东
92,774,24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
1,072,852
81.6632%
218,100
16.6013%
22,800
1.7355%
通过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
肖黄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陈建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戴怡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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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06G20260243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接受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建惠律师、戴怡人律师(以下简称“德
恒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德恒及德恒律师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德恒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 、 公 司 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号)。
3 、 公 司 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7号)。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德恒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主体的居民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
及/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德恒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临时提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
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作出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2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7 号)。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
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
区华侨城汉唐大厦十七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本
次股东会提供便利,本次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时、9:30-11:30 时、下午 13:00-15:00 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
午 9:15 时至下午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高曦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名。
3、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
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德恒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230,896,20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063%。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
代表股份 138,772,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228%;外资股股东及
股 东授权 代表 1 人 ,代表股份 92,123,24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15.283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61 人,代表股份 1,313,75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0%。其中:内资股股东 158 人,代表股份 662,7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0%;外资股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51,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0%。
通过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公司董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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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 161 人,代表股份 1,313,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0%。
(二)公司的相关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德
恒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
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投票时,按《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
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汇总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并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德恒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
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下列议案:
同意
提案
编码
提案
名称
表决分类
1.00
关于补
选陈华
总表决情况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表决
结果
231,969,054
99.8963%
218,100
0.0939%
22,800
0.0098%
通过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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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东先生
为公司
第十届
董事会
非独立
董事的
议案
关于补
选李丹
先生为
公司第
十届董
事会非
独立董
事的议
案
其中:A 股股东
139,194,806
99.8272%
218,100
0.1564%
22,800
0.0164%
B 股股东
92,774,24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
1,072,852
81.6632%
218,100
16.6013%
22,800
1.7355%
总表决情况
231,969,054
99.8963%
218,100
0.0939%
22,800
0.0098%
其中:A 股股东
139,194,806
99.8272%
218,100
0.1564%
22,800
0.0164%
B 股股东
92,774,24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
1,072,852
81.6632%
218,100
16.6013%
22,800
1.7355%
通过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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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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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
肖黄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陈建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戴怡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61857b3922· 2026-10-15 18:52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