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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协创数据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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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三项议案均获高票通过

这是一份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核心信息(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于2026-09-30董事会及股东会通知阶段披露,本次仅为程序性高票通过确认(同意率约98.4%),不包含新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业绩目标或财务指引增量;股权激励本身亦存在摊销费用与潜在摊薄,不构成方向性净利好,无可交易的预期差。

📄 原文协创数据↗ 原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SHENZHEN,CHINA 电话(T…
不做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00857.SZ)
本件为律师对股东会的程序性见证意见书,确认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于9月30日披露并获预期内高票通过,无新增授予价量、业绩考核或财务指引,属已price-in的例行治理公告,无事件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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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协创数据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此前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高票通过,属预期内例行程序确认,无新增基本面事实或金额增量,不构成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30 · 扩散 high · price-in 风险 high ↗

主要风险

  • 股权激励未来摊销费用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可能带来费用与摊薄,方向并非单向利好,但本意见书未提供足以据此交易的新增数据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因无增量事实直接AVOID,先例不改变结论

方向:无可用于定价的先例;本件为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不具备事件交易价值,无需先例校准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对齐先例,且程序性通过无预期差,不以先例设定止盈止损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439 字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SHENZHEN,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邮政编码:518038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传真(Fax.):(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315号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协创数据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万威世律师、赖凌云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
司 202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
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的公
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
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星期四)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
代产业园 3 栋 1701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
股东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林坤煌先生主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20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99,676,64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0.803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数为
164,750,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3.66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04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4,926,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1371%。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具备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事项:
1、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信达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进
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
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
2、网络表决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均获
得表决和统计。
3、监票人、计票人和信达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 并按
《股东会规则》 与《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其中议案 1、2、3为特别
决议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 贵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96,540,231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93%;反对票 3,083,0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440%;弃权 53,3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1,968,51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656%;反对 3,083,034 股,占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23%;弃权 53,376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96,543,951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11%;反对票 3,079,2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421%;弃权 53,4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1,972,23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762%;反对 3,079,214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15%;弃权 53,476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3%。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96,658,951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87%;反对票 2,961,3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831%;弃权 56,3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2,087,23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038%;反对 2,961,314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56%;弃权 56,376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6%。
信达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合法性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均为《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对《股东会通知》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
提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
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
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李 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万威世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赖凌云

2026年10月15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de32cc8702 · 2026-10-15 18:51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