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国统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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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三议案均获通过,属程序性例行披露
该文件是对已召开股东会的程序性律师见证,所议事项(修订章程、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已于2026年9月30日随会议通知披露,本次仅确认召集召开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没有新增金额、条款、指引或经营事实,不构成新的边际催化;向控股股东借款属关联融资安排,本身亦非盈利或订单利好。
📄 原文国统股份↗ 原文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6]第 22 号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二六年十…
不做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002205.SZ)
本次为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修订章程、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三议案表决合法有效;实质内容9月30日已披露,无新增金额、条款或经营信息,属例行程序性公告,无预期差与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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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国统股份本次披露的是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意见书,三项议案均高票通过,但议案实质内容9月30日已公开,本文仅为程序性确认,无新增事实、无预期差,不构成交易机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具体额度、利率与资金用途未在本意见书中列示,若后续执行中出现资金占用、非公允定价或偿债压力,需另行评估,不属本次新增事实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程序性见证意见无预期差,直接AVOID
方向:股东会律师见证类例行程序性公告不构成方向性催化,无检索外部先例的必要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对齐先例,且事件本身无新增边际信息,不据以设定任何涨跌幅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507 字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6]第 22 号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二六年十月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6]第 22 号
致: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新疆国统管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统股份”)委托,指派本所王颖律师、赵柯
晨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国
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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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网》刊登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6-04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召开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姜少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5:30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
区安居南路 802 号鸿瑞豪庭 3 栋 6 层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其中,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57,429,376 股,占公司总股本 30.9021%。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
数 6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78,48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1498%,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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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该等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修订<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五、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
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其中:现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和验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资料。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会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665,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
弃权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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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665,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
弃权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6,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44%;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48%;
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526,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44%;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48%;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7%。
上述议案中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
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通过。议案(三)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股
份数未计入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中。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
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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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没有副本,以本所律师签字并在最后一页
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文本。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
见证律师:王
琴 __________
颖:__________
赵柯晨:__________
签署日期:二○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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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6]第 22 号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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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6]第 22 号
致: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新疆国统管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统股份”)委托,指派本所王颖律师、赵柯
晨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国
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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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网》刊登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6-04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召开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姜少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5:30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
区安居南路 802 号鸿瑞豪庭 3 栋 6 层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其中,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57,429,376 股,占公司总股本 30.9021%。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
数 6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78,48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1498%,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2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该等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修订<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五、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
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其中:现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和验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资料。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会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665,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
弃权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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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665,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
弃权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6,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44%;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48%;
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526,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44%;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48%;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7%。
上述议案中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
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通过。议案(三)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股
份数未计入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中。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
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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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没有副本,以本所律师签字并在最后一页
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文本。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
见证律师:王
琴 __________
颖:__________
赵柯晨:__________
签署日期:二○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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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277210ef96· 2026-10-15 18:57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