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红塔证券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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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董事薪酬方案,律师见证程序合法有效
该文件是律师对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例行见证,议案(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属常规公司治理事项,且均以约99.9%高票通过,无预期差、无金额或经营增量,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红塔证券↗ 原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DeHengLawOffices(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126号“融城优郡”B5幢…
不做 红塔证券(601236.SH)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例行程序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董事薪酬方案均高票通过,无新增基本面信息或预期差,无交易 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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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红塔证券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两项例行治理议案合法通过,属程序性披露,无基本面或供需层面的新增信息,不具交易价值。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若后续伴随审计意见分歧或会计问题披露,才可能成为风险信号,本公告本身无此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此类治理程序披露不构成交易催化,直接 AVOID
方向:例行股东会/律师法律意见属程序性噪音,无方向性价格反应可言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可锚定的交易型先例,亦无需用先例校准幅度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943 字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DeHengLawOffices(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126号“融城优郡”B5幢3、4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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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冯楠律
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的要求,仅对贵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议案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竹乔》《》梁乔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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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
年9月29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6年9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以上,
贵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0月9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
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10月15日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16楼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9:15至15:00。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景峰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751,920,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431%。本次股东会无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人3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8,650,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1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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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此外,贵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
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
东会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全部表决均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无法
推举股东代表参与计票、监票,由见证律师对投票统计结果进行核验,贵公司对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记名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0,886,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反对808,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弃权22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7,61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2%;反对808,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1%;弃权22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0,493,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反对1,20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弃权220,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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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7,223,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10%;反对1,20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6%;弃权220,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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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冯楠
承办律师:
杨敏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DeHengLawOffices(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126号“融城优郡”B5幢3、4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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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冯楠律
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的要求,仅对贵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议案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竹乔》《》梁乔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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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
年9月29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6年9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以上,
贵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0月9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
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10月15日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16楼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9:15至15:00。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景峰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751,920,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431%。本次股东会无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人3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8,650,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1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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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此外,贵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
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
东会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全部表决均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无法
推举股东代表参与计票、监票,由见证律师对投票统计结果进行核验,贵公司对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记名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0,886,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反对808,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弃权22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7,61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2%;反对808,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1%;弃权22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0,493,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反对1,20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弃权220,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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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7,223,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10%;反对1,20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6%;弃权220,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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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冯楠
承办律师:
杨敏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9b112194da· 2026-10-15 19:09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