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北方华创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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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条件成就并注销50.13万份期权,属例行股权激励管理
该法律意见书是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例行行权/注销管理文件:行权条件依据的2025年营收、研发、专利、EOE、利润率指标在2025年年报中已公开,不构成新增基本面信息;注销501,279份期权相对公司总股本极小,行权本身亦按既定计划执行,无预期差、无价格 edge。
📄 原文北方华创↗ 原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不做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371.SZ)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条件成就+注销501,279份期权为例行程序性披露,考核指标(2025年营收增长31.89%、研发占比18.49%、EOE 39.35%等)均已在2025年年报公开,无增量事实、无预期差;注销/行权数量相对总股本微小,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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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北方华创公告期权激励第一个行权期条件成就并注销50.13万份期权,属按计划推进的例行治理事项,考核所用2025年业绩数据已随年报披露,对股价无增量信息,不做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若期权行权集中实施,理论上存在小额股本摊薄和行权缴款后的减持抛压,但分批分期且数量相对总股本极小,不构成短期方向驱动
- 公告本身无新增订单、指引或经营数据,若市场借题波动属情绪面,不具备可依据的基本面 edge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会改变结论:事件本身无增量事实,直接 AVOID,未额外调用先例工具
方向:无可比先例亦无需先例:例行股权激励行权/注销公告在A股普遍被视为无方向性噪音,不改变盈利与估值
涨幅量级:不存在可用幅度校准;该类程序性文件不含预期差,不应据此设定止盈止损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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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1015 第 0760 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北方华创 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对北方华创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北
方华创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证言作出判断;
3.北方华创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行权、本次注销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2024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1.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提
请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
2.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3.2024 年 7 月 19 日,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北方华创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2027 年中长期激励框架方案的批复》(京电控绩效字
[2024]120 号),同意在框架方案范围内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
6.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8. 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
量的议案》。
9.2026 年 7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
相关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方华创已就本次行权
及本次注销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相关条件的成就事项
根据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4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
票期权自授权日起计算,经过 24 个月的等待期,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按
照 25%、25%、25%、25%的比例分四期行权。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向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自 2026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7 年 10 月 14 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相关申请手续后方可实施)。
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相关内容如下:
序号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4
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足行权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 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算术
平均增长率;
2. 2025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对标
企业算术平均比例;
3. 2025年专利申请量≥500件;
4. 2023-2025年EOE算术平均值不低于16%;
2023-2025年利润率算术平均值不低于8%。
1 . 2025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31.89%,对标企业算术平均增
长 率 为 13.41% , 满 足 行 权 条
件。
2.2025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比例为18.49%,对标企业算术
平均比例为12.13%,满足行权
条件。
3.2025年完成专利申请1,255
件,满足行权条件。
4.2023-2025年EOE算术平均
值为39.35%,满足行权条件。
5.2023-2025年利润率算术平
均 值 为 18.97% , 满 足 行 权 条
件。
4
个人考核要求:
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
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1,918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S、A或B,8名激励对象考核结
果为C,个人层面满足本期行
权条件;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为D,不满足本期行权条件。
5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行
权条件。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S、A、B、C、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
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考评结果
标准系数
S
1.0
A
1.0
B
1.0
C
0.5
D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
划行权额度。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为C、D档,则当期部分或全部股票期权不可行权,
由公司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
经成就。
三、本次注销的原因及相关事项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含因公调动)或违纪注销的股票期权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至
今,因公调动后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 7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激励对象 68 名,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统一注销,拟注销的股票期权
数量为 487,886 份。
1 名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
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统一注销,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940
份。
(二)因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不达标注销的股票期权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C、
D 档,则当期部分或全部股票期权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根据公司 2025 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8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 C,
6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内的期权的 50%(即 5,859 份)作废,
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 D,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内的
全部期权 1,594 份作废,由公司统一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拟注销 501,279 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数由 2,003 人调整为 1,927 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及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方华创已就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4 年激励计划》相
关规定;北方华创尚需就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庞正忠:
贺
维:
熊孟飞:
年
8
月
日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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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1015 第 0760 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北方华创 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对北方华创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北
方华创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证言作出判断;
3.北方华创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行权、本次注销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2024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1.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提
请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
2.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3.2024 年 7 月 19 日,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北方华创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2027 年中长期激励框架方案的批复》(京电控绩效字
[2024]120 号),同意在框架方案范围内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
6.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8. 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
量的议案》。
9.2026 年 7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
相关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方华创已就本次行权
及本次注销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相关条件的成就事项
根据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4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
票期权自授权日起计算,经过 24 个月的等待期,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按
照 25%、25%、25%、25%的比例分四期行权。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向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自 2026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7 年 10 月 14 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相关申请手续后方可实施)。
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相关内容如下:
序号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4
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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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足行权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 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算术
平均增长率;
2. 2025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对标
企业算术平均比例;
3. 2025年专利申请量≥500件;
4. 2023-2025年EOE算术平均值不低于16%;
2023-2025年利润率算术平均值不低于8%。
1 . 2025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31.89%,对标企业算术平均增
长 率 为 13.41% , 满 足 行 权 条
件。
2.2025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比例为18.49%,对标企业算术
平均比例为12.13%,满足行权
条件。
3.2025年完成专利申请1,255
件,满足行权条件。
4.2023-2025年EOE算术平均
值为39.35%,满足行权条件。
5.2023-2025年利润率算术平
均 值 为 18.97% , 满 足 行 权 条
件。
4
个人考核要求:
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
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1,918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S、A或B,8名激励对象考核结
果为C,个人层面满足本期行
权条件;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为D,不满足本期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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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行
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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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B、C、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
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考评结果
标准系数
S
1.0
A
1.0
B
1.0
C
0.5
D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
划行权额度。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为C、D档,则当期部分或全部股票期权不可行权,
由公司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
经成就。
三、本次注销的原因及相关事项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含因公调动)或违纪注销的股票期权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至
今,因公调动后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 7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激励对象 68 名,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统一注销,拟注销的股票期权
数量为 487,886 份。
1 名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
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统一注销,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940
份。
(二)因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不达标注销的股票期权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C、
D 档,则当期部分或全部股票期权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根据公司 2025 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8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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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内的期权的 50%(即 5,859 份)作废,
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 D,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内的
全部期权 1,594 份作废,由公司统一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拟注销 501,279 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数由 2,003 人调整为 1,927 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及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方华创已就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4 年激励计划》相
关规定;北方华创尚需就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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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庞正忠:
贺
维:
熊孟飞:
年
8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5f77ab1d60· 2026-10-15 19:52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