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玲珑轮胎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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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珑轮胎差异化分红法律意见书:中期每股派0.068元系已通过方案的程序性除权除息文件,无新增利好
法律意见书只是中期分红落地前的法定除权除息程序文件,分红方案8月26日即已审议通过、回购方案5月已通过,均属旧闻;差异化分红对除权参考价影响0.00%,每股0.068元股息约0.65%回报,不构成新的方向性催化,无交易edge。
📄 原文玲珑轮胎↗ 原文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
不做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601966.SH)
本次为中期分红差异化除权除息的程序性法律意见书,分红与回购方案均为此前已审议通过的旧闻,除权影响0.00%、每股仅0.068元,无新增方向性催化和事件edge,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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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玲珑轮胎差异化分红法律意见书为已通过的中期分红(每股0.068元)配套的程序性除权除息文件,无新增事实,除权影响0.00%,不构成事件驱动机会,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消息传播链
- 披露中伦律所差异化分红法律意见书,确认中期每股派0.068元的差异化除权除息安排,除权参考价影响0.00%,属程序性文件
关键理由
- 中期分红方案8月26日已审议通过,本文件仅为回购专户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法定除权除息程序确认,无增量信息
- 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为0.00%,每股0.068元对应约0.65%现金回报,属常规除息而非新增利好
主要风险
- 若市场将其误读为分红落地催化或轮胎板块同期有独立行情,可能出现情绪性波动,但与本文件无基本面因果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据此交易;该类程序性除权文件不构成本手册意义上的同类催化,无需event_study校准幅度
方向:无可参照的事件性先例,亦无必要:常规差异化分红法律意见书不产生方向性价格冲击
涨幅量级:不适用
形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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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612 字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玲珑轮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份回购规则》
(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
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
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
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
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就本次差异化分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除此之外,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包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回购的股份将部分用于实施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部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6,517,100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
配等权利。因此,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需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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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将以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
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68 元(含税)。
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总股本数为 1,463,502,683 股,扣除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 6,517,100 股后为 1,456,985,583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
派发现金红利 99,075,019.64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除权除息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业务申请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其他形式分配,因此公司
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以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事项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 年 9 月 18 日)的收盘
价 10.42 元/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一)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068
元(含税)。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10.42-0.068)÷(1+0)≈10.35 元/股。
(二)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 3 -
法律意见书
÷总股本=(1,456,985,583×0.068)÷1,463,502,683≈0.068 元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10.42-0.068)÷(1+0)≈10.35 元/股
(三)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虚拟分派计算
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0.35-10.35|÷
10.35=0.00%
四、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经核查,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 本次差异化分红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2. 以申请日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
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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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玲珑轮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份回购规则》
(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
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
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
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
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就本次差异化分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除此之外,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包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回购的股份将部分用于实施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部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6,517,100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
配等权利。因此,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需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 2 -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将以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
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68 元(含税)。
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总股本数为 1,463,502,683 股,扣除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 6,517,100 股后为 1,456,985,583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
派发现金红利 99,075,019.64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除权除息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业务申请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其他形式分配,因此公司
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以本次差异化权益分配事项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 年 9 月 18 日)的收盘
价 10.42 元/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一)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068
元(含税)。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10.42-0.068)÷(1+0)≈10.35 元/股。
(二)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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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总股本=(1,456,985,583×0.068)÷1,463,502,683≈0.068 元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10.42-0.068)÷(1+0)≈10.35 元/股
(三)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虚拟分派计算
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0.35-10.35|÷
10.35=0.00%
四、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经核查,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 本次差异化分红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2. 以申请日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
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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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72a43f6bd· 2026-10-15 19:47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