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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荣丰控股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6(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20:04:09·⚡ 决策 10-15 20:15:47 +11m38s·12.1 天前

荣丰控股详式权益变动文件披露易主安排,但核心控制权变更已于10月12日明牌并被连续交易

本份10月15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对10月12日已披露控制权变更协议的法定跟进文件,核心价格、股比、要约、控制权变更和审批状态均非新增;标的复牌后已连续两日涨停,10月15日又跌停,且市价显著高于18.63元要约价,短线没有可执行的新增预期差。

📄 原文荣丰控股↗ 原文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股票简称:荣丰控股 公司股票代码:000668 信息披露义务人: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
不做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668.SZ)
10月15日权益变动书无相对10月12日公告的增量事实;复牌后已连续两日涨停,当日又跌停,20.36元市价仍高于18.63元要约价,追多无预期差,做空也缺少交易失败或基本面恶化的新增强催化。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荣丰控股易主和部分要约本身偏正面,但交易条款在10月12日晚已经公开,10月13日至15日股价已完成剧烈定价;10月15日权益变动书未提供新增基本面或资产注入信息,追多风险收益不佳。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2 · 扩散 high · price-in 风险 high ↗ ↗ ↗

消息传播链

  1. 2026-10-10协议签署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手源原文 ↗
    盛世达与广州昕图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当时尚未见公开披露。
  2. 2026-10-12交易所公告/官方确认深圳证券交易所一手源原文 ↗
    公司披露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控制权拟变更及10月13日复牌,核心催化已公开。
  3. 2026-10-12 22:49 CST财经媒体扩散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非一手原文 ↗
    主流财经媒体当晚报道29.99%协议转让、18.63元价格和5.01%要约安排,传播范围迅速扩大。
  4. 2026-10-13市场反应行情数据非一手
    复牌后首个交易日股价一字涨停至20.56元。
    市场反应:000668.SZ当日+10.01%。
  5. 2026-10-14市场反应行情数据非一手
    第二个交易日继续一字涨停至22.62元。
    市场反应:000668.SZ当日+10.02%。
  6. 2026-10-15 20:04 CST法定跟进披露巨潮资讯一手源原文 ↗
    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细化付款、解押、治理交接和业绩承诺,但未改变10月12日已公开的核心交易条件。
  7. 2026-10-15 15:00 CST市场反应行情数据非一手
    第三个交易日股价跌停,显示前期易主题材交易拥挤并开始修正。
    市场反应:000668.SZ收于20.36元,当日-9.99%,仍较18.63元要约价高约9.3%。

关键理由

  • 新主入主有助于化解控股股东高质押和债务风险,并带来后续产业重组想象空间。
  • 但18.63元/股的协议及要约价格低于20.36元收盘价,不能为当前市价提供下行保护。

主要风险

  • 交易尚需深交所合规确认、质押解除和中登过户,任何新增冻结或融资障碍均可能导致交易延迟或失败。
  • 控制权变更题材高波动,若后续披露新主资产注入或产业资源,股价可能继续题材化反弹。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web · 日期 2026-10-15 · 影响 weakens
    未发现10月15日文件新增资产注入、业绩上修或更高要约价;股价已在复牌后两日涨停并于10月15日跌停。
    检索:荣丰控股 广州昕图 控制权 协议转让 要约收购 资产注入 复牌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web · 日期 2026-10-15 · 影响 none
    未发现交易被否认、终止或监管否决的新增事实;仅有尚需合规确认和解押等已知条件,不足以构成强空催化。
    检索:荣丰控股 广州昕图 交易失败 审批 冻结 质押 否认 终止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未改变AVOID结论;因当前文件不是新催化,继续检索同类案例不会提供比本标的实际价格反应更直接的edge。

方向:未用外部先例校准方向;本次结论主要基于同一催化已提前披露、股价已剧烈反应以及跟进文件无增量。

涨幅量级:不适用;没有新的ENTER标的,故不以同类易主案例设定止盈止损。

形态:本标的自身已呈现复牌后连续两日一字涨停、随后跌停的高波动和高开低走风险。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3 · 降级 1 · 失败 2 · 取消 0
  1. fetch_decision_experience 成功 stock_tools_inprocess · 2 ms
    {
  2. stock_quote 降级 stock_tools HTTP · 302 ms
    {
  3. web_search 成功 doubao_search · 1,316 ms
    豆包搜索结果(原始查询:荣丰控股 广州昕图 控制权 协议转让 18.63 要约收购 陈群萍;API SearchType:web)
  4. kb_search 失败 stock_tools HTTP · 53 ms
    kb_search 服务暂不可用;这不是一条知识库命中。
  5. search_case_library 失败 stock_tools HTTP · 5 ms
    Error executing tool search_case_library: 1 validation error for search_case_libraryArguments
  6. search_case_library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6 ms
    {"result": "search_case_library「000668.SZ」无历史决策命中(我们过去没在这些标的上决策过,或历史尚未回填)。\n◆ 000668.SZ:相关历史决策 12 条 · 其中该标的 ENTER 0 条(0.0%) · 我们从没在这只票上 ENTER 过"}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0,524 字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股票简称:荣丰控股
公司股票代码:000668

信息披露义务人: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 18 号 7 层 711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 1 页 共 30 页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6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7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8

第 2 页 共 30 页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指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荣丰控股、公司、上市公司

指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昕图、受让方、收购方

指

广州昕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指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盛世达、转让方、信息披露
义务人
《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议转
让

指

2026 年 10 月 10 日,荣丰控股与广州昕图签署的《关
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盛世达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广州昕图转让其持有的公

指

司无限售流通股 45,072,1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29.99%。
以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为前提,广州昕图拟向上市
公司除广州昕图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

本次要约收购

指

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7,529,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5.01%。盛世达承诺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7,529,7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有效申报预受要约。

本次交易

指

本次协议转让及本次要约收购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第 3 页 共 30 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 18 号 7 层 711 室

注册资本

1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70400908J
成立日期

2005-01-21

经营期限

2005-01-21 至 2035-01-20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
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矿产品、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
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服装、鞋帽、日用品、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
织品、化妆品、工艺品、玩具、通讯设备、家用电器、医疗器

经营范围

械 I 类、Ⅱ类。(“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
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
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盛世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120,000

80%

2

北京市蓝天星广告有限公司

30,000

20%

150,000

100%

合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盛世达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第 4 页 共 30 页

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王征

执行董事

男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

无

盛小宁

总经理

女

中国

上海市

无

谢高

监事

男

中国

北京市

无

地区居留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 5 页 共 30 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绝大部分已质押予哈尔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分行,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化解股份质押及债务风险、回笼资金,并
为上市公司引入具备产业实力与发展前景的控股股东,推动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
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
能力,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股份的情况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以本次股份转让为前提,广州昕图拟向上市公
司除广州昕图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7,529,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01%。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7,529,7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有效申报预受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为部分要约,不以终止荣丰控股的上市地位为
目的。相关计划已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进行说明。
除上述因接受要约而继续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之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未制定其他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
人未来 12 个月内拟以其他方式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 6 页 共 30 页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60,069,786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9.97%。2026 年 10 月 1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广州昕
图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广州昕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的上市公司 45,072,14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9.9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14,997,645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98%。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广州昕图拟向上市公司除广州昕图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
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7,529,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01%。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7,529,7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份有效申报预受要约。若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的 7,529,700 股预受要约全部成交,
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7,467,94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4.97%。具体成交的股份数以要约收购实施完成后为准。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
务人
盛世达投资
有限公司

变动日期

2026-10-10

变动股数

变动方式

协议转让

(股)

变动比例

45,072,141

29.99%

变动后持股
数量(股)

变动后
占总股
本比例

14,997,645

9.98%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合计持有股份

盛世达投资

其中:无限售条

有限公司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占总股本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例(%)

60,069,786

39.97

14,997,645

9.98

60,069,786

39.97

14,997,645

9.98

0

0

0

0

第 7 页 共 30 页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 年 10 月 10 日,广州昕图与盛世达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甲方:广州昕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受让方”)
乙方: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或称“转让方”)
(一)标的股份转让
1、标的股份为乙方持有的 45,072,141 股目标公司股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
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9.99%。标的股份须全部自乙方所持质押
但未冻结的股份中指定,不含任何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
股份。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甲方同意按照
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
3、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为乙方持有标的股份的权益,包括与乙
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
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且不附带任何权利限
制。
4、双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交
割日”)期间及自本协议签署日至预受要约股份要约收购期间,乙方应确保不发
生任何新增查封、冻结、轮候冻结、司法处置或其他覆盖标的股份及预受要约股
份的权利限制情形。如发生前述情形,乙方应于获悉或应当获悉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除;逾期未能
解除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
并按本协议关于根本性违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按照上市公司整体估值人民币 28 亿元进行交易作价,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18.63 元/股,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固定为人民币
839,693,986.83 元。
2、双方同意,甲方应分期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各笔价款具体支付安
第 8 页 共 30 页

排如下:
1)本协议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受让方、质权人应:(i)完成三
方共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的开立,共管账户在质权人处开立,
受让方、转让方、质权人指定人员的印鉴作为该共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且(ii)
就标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解除质押事宜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宜进行协商
并签署相应《第三方代付协议》。
2)第一期股份转让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当日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一
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未生效、被解除、终止、
撤销、确认无效或标的股份未能过户的,乙方应于 3 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
第一期股份转让款项。
3)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在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复牌后三(3)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 32,300 万元,乙方应协调质权人于该
笔款项支付至共管账户后三(3)个工作日内出具《质权人同意函》。
4)第三期股份转让款: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
认意见之日后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将第三期股份转让款
人民币 269,693,986.83 元支付至共管账户。甲乙双方和质权人应于第三期股份
转让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当日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指令解除部分资金的共管限制,
并按《第三方代付协议》约定将存入共管账户内的股份转让款用于解除标的股份
及预受要约股份质押,将共管账户内部分资金转出至质权人的银行账户;如前述
股份转让款无法完全清偿标的股份及预受要约股份解除质押事宜对应的全部主
债权(包括本金、利息、罚息以及转让方对质权人的任何其他支付义务),转让
方应自行筹措资金,保证办理解除标的股份及预受要约股份质押登记和标的股份
及预受要约股份转让手续不受影响。
解除标的股份及预受要约股份质押登记和标的股份转让:按前述约定由共管
账户内资金转出至质权人账户转款完成 3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和质权人应共同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请同时办理解除
标的股份及预受要约股份质押登记和标的股份转让手续。甲乙双方和质权人应于
标的股份及预受要约股份解除质押且在中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
由中登公司就标的股份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
第 9 页 共 30 页

件名称为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指令解除剩余资金的共管限制
并办理共管账户销户手续,共管账户内剩余款项以及孳息(如有)归转让方所有。
在共管账户资金支付至【质权人】指定收款账户之前,如本协议最终因任何原因
未生效、未作交割、被终止、解除、撤销、无效的,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配合办理共管账户解除共管及销户手续,受让方享有共管账
户内资金所有权益并可自行支配共管账户内股份转让款及其存入期间的孳息;
在前述标的股份交割日后 1 个月内,甲方完成本协议第 4.1 条、第 4.2 条约
定的选聘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按本协议第 4.3 条完成目标公司公章、印鉴、
证照及财务资料等交接(以双方签署的《交接清单》为准)。
5)第四期股份转让款:
第四期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 14,700 万元,以下列条件成就为支付前提:自
标的股份交割日起(24)个月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若乙方实现上市
公司所持有的全部非流动性房地产(无产权除外)(以上市公司 2026 年半年度
报告期期末账面记载为准)正常市场化销售比例达到百分之七十五(75%)以上
且已实现销售回款的(亦可提前达成,以下简称“考核结果”)。
甲方对上市公司销售安排有诚信义务,不得主观故意影响上市公司对房地产
销售结果,但甲方及上市公司基于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治理程序、维护上
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或正常商业判断采取或不采取相关措施,不构成主观故意
影响。
考核结果及是否达成须以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为准。考核结果达成的,则甲方需在考核结果达成
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将第四期尾款人民币 14,700 万元足额支付至乙方指
定的其名下合法收款账户。若乙方未能达成上述考核结果,第四期股份转让款未
支付的,属于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的履行结果,不构成
甲乙双方对转让价格的变更,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交割的效力,甲方
有权不予支付该部分价款,且不构成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依据本协议第 10.2 条
向甲方主张违约金、滞纳金或解除本协议。
6)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从共管账户解付至相应收款
账户或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时,乙方确认甲方完成了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支
第 10 页 共 30 页

付义务。乙方应于相应款项完成支付或解付当日向甲方出具收款确认,乙方未配
合出具收款确认或向甲方提供收款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下一笔款项,因此
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各笔股份转让价款,均以本协议约定的相应前
提条件于付款期限届满前成就为前提。相关前提条件未成就、乙方违反本协议项
下义务、或发生覆盖标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新增司法冻结、轮候冻结或其他
权利限制情形且尚未消除的,甲方有权根据不同情形顺延/暂缓/抵扣/不予支付
相应价款且不构成违约,相关情形消除且支付条件成就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
付;乙方不得以甲方顺延/暂缓/抵扣/不予支付为由主张甲方违约或解除本协议。
3、双方特别同意,如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或本协议之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或
者目标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的,甲方可以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一阶段股份转让
价款中直接扣除。
4、股份转让价款为含权价,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期间,
除非得到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并遵照本协议 5.2 条约定的,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分
配目标公司的利润,且乙方应确保目标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5、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甲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就持有的标的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6、甲方与乙方确认,本次交易由乙方缴纳企业所得税,届时乙方应合法合
规完成纳税义务,且该等义务不因标的股份转让价款顺延/暂缓/抵扣/不予支付
等而免除。双方确认,本协议所述之股份转让价款包含转让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印花税等全部相关税费。
(三)标的股份交割过户
1、双方同意在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申请:1)本协议已被适当签署并生效;
2)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披露、陈述和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生或预
期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形;3)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申请日,目标
公司不存在或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本次交易符合所有适用的现行法律,
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或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法规、
法院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禁令或政府机关提起的诉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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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已出具《质权人同意函》;6)标的股份及预受要约股份未处于司法冻结、
轮候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状态。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明确不得豁免的条件外,
上述先决条件均为保护甲方利益而设,甲方有权自行书面豁免全部或部分。如自
本协议签署日起 30 日内上述先决条件仍未全部成就且未被甲方书面豁免,甲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于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
全部款项。
2、因标的股份及预受要约股份已全部质押给质权人的状态,乙方同意协调
质权人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申请前,取得质
权人同意乙方转让标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及相应解押安排的《质权人同意函》
(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格式版本)。本协议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促成
甲方、乙方与质权人共同签署《第三方代付协议》。《第三方代付协议》应约定:
1)乙方以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向质权人定向清偿标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所担保
的债务及余额,清偿款项金额及清偿款项由共管账户按本协议第 2.2 条的约定定
向划付至质权人指定账户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自筹解决;2)质权人收到清偿
款项并确认后,三方共同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及预受要约股份解质押及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的同时,标的股份及预受要约股
份对应质押登记相应解除(如中登公司要求先行解押的,按其要求办理);3)
如因乙方或质权人原因,标的股份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意见书有效期
内完成解质押及过户交割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全部价
款。
3、双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登公司的要求提供本次交易确认申请及
股份过户登记所必需的各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同意函》、解除证券质
押申请材料等)。
(四)公司治理安排及控制权交接
1、本次交易标的股份交割日后 1 个月内完成上市公司管理权、实际控制权
移交,双方同意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由 7 名董事组成,
甲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及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有权向上
市公司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应促使上市公司现有董事在标的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完成后提交辞职报告,并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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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改组议案,再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召开股东会,促
使和推动甲方提名、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2、在目标公司履行股东会程序且新任董事任职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敦
促现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副总经理向目标公司提出辞任,目标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重新选聘。
3、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本协议第 4.1 条及第 4.2 条就任之日(孰晚
为准)起 5 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关键人员
个人章等印鉴、银行账号、密码、电子账户登录信息、U 盾、ERP 系统权限及密
码、资质证照及其全部财务账册、合同档案和目标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会会议记录等档案材料应当安排移交给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甲方认可的上市
公司内部专员保管,按照上市公司有关内控制度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监督,乙
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双方应就上述事项制作《交接清单》,经双方授权代表签
署后视为完成目标公司公章及资质证照等交接工作。
4、标的股份交割日后 1 个月内,乙方应配合甲方促使目标公司进行公司章
程涉及本协议第 4 条约定安排的修订以及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有
义务自身并促使目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中行动
(包括辞去职务),以实现本协议第 4 条约定安排。
5、标的股份交割后,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关联方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
(“汉冶萍”)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贷款相关事项,上市公司
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荣丰”)以持有的荣丰嘉园项目
22 套房产为汉冶萍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续贷 16,996 万元提
供第二顺位抵押担保并由北京荣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应于本次要约收
购款项足额到账后的 5 个交易日内解除完毕,抵押和保证担保解除日期最迟不应
迟于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 6 个月。
(五)过渡期间的安排
1、过渡期间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即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变
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
2、如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发生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
则标的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经过增加后的标的股份仍应为目标公司增加后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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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 29.99%,股份转让价款不变。现金分红不导致标的股份数调整,但如果乙
方在过渡期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现金分红或目标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向乙
方分配现金红利,则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应由乙方等额补偿给甲方。
3、在过渡期内,乙方应对标的股份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
份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
慎地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
为(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标的股份市场价格波动除外)。
4、在过渡期内,乙方应当对上市公司尽善良管理义务,应促使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在重大方面以符合法律法规和过往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运营,
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从事主营业务所必需的现有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效、
失效、被撤销的行为;促使上市公司维持良好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维
持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层、员工、供应商、客户的关系,合法经营。
5、在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承
诺促使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不会发生下列情况:(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不得新增对外提供担保(含上市公司的子公司)。(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停止经营业务、变
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其他任何业
务。(4)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不得发生任何出售、
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含无形资
产)的情形。(5)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6)进行任
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或资产相关的重大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或
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7)促使或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情形。
(六)要约收购
1、以标的股份完成交割过户为前提,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除甲
方外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不可撤销的部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上市公司
的股份数量为 7,529,700 股(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01%),要约收购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8.63 元。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期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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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预定数量的,不影响
本次要约收购的效力,甲方将根据本次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东预
受的全部股份。
2、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承诺,乙方应在要约收购期限起始之日后 5 日内
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7,529,700 股股份申报预受要约。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
预受要约为不可撤回且预受要约股份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处置,乙方将配合上市
公司及甲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份的保管手续。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要约收购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
止,乙方不得转让、质押预受要约股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预受要约股
份,亦不得实施或配合第三方实施任何影响本次要约收购实施的行为或安排。
4、乙方承诺,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对本
次要约收购的实施予以充分配合及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约定有效申报
预受要约,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与本次要约收购相关的议案。
(七)合同双方义务
1、甲方的主要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向中登公司支付要约
收购的保证金及剩余全部款项;
2)及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积极配合目标公司办理信息披露工作;
3)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合规性确认及股份过户登记等事项涉及的相关手
续;
4)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5)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及法定义务。
2、乙方的主要义务
1)及时提交信息披露及股份过户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2)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合规性确认及股份过户登记等事项涉及的相关手
续;
3)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保管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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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5)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及法定义务。
(八)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于此做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署本协议并不违反
现有所有法律法规以及其内部议事规则规定。甲方保证签署本协议的行为完全是
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获得了一切需要获得的授权。本协议生效后,即对甲方
构成可予执行的文件;
2)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和完成标的股份转让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具有约束
力的协议或者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判决;
3)甲方可以依法受让标的股份,甲方依据本协议受让标的股份不会:(1)
导致违反其组织文件的条款;(2)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其为一方当事人、对
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判决、裁决或文件的任
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3)导致违反任何适用
法律;
4)甲方具备受让标的股份和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主体资格与实质性条
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情形,其进行标的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
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甲方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准备
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收购必备文件,确保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权益变动相关的报告书等必备文件;
6)甲方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且没有发生任何违反中国或任何适用
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影响本次交易。
2、乙方于此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署本协议并不违反
现有所有法律法规以及乙方公司内部议事规则规定。乙方保证签署本协议的行为
完全是乙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获得了一切需要获得的授权。本协议生效后,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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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乙方构成可予执行的文件;
2)乙方确保目标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在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生效后,即对乙方构成可
予执行的文件;
4)乙方于此就标的股份及预受要约股份进一步声明、保证和承诺:1)标的
股份及预受要约股份目前质押予质权人,除此之外,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及预受
要约股份不存在未披露的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其他第三方权益,标的股份及预
受要约股份不含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股份,乙方已向甲方完整、如实披露其
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2)乙方对质权人所
负债务真实、合法、有效,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债务外,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
标的股份及预受要约股份被追索、被处置的债务、担保或其他安排;3)乙方将
严格履行本协议第 3.2 条项下解押及过户义务,并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
性确认及中登公司过户登记所需文件;4)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乙方确保
不发生任何覆盖标的股份及预受要约股份的新增查封、冻结、轮候冻结或司法处
置;5)标的股份及预受要约股份转让不存在乙方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有效权
利主张;
5)乙方承诺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预受要约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不存在也不
会设置限制或障碍,乙方对标的股份转让及预受要约股份事项没有任何异议;
6)乙方签署、交付并于本协议生效后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
不会:(1)导致违反目标公司组织文件的条款;(2)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其
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判决、
裁决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3)导
致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7)乙方和/或目标公司向甲方出示或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陈述、信息等
原件及影印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相关文件上的签名和盖章都是真实有效的,
无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8)乙方及其关联方没有且不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任何资产且未归还的情形,
没有且不会存在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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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除目标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未被设
立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目标公司的资产均为合法取得,除目标公司已经公开
披露的资产瑕疵外,所有其他资产均权属清晰,且已经取得相应的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的权属证明(如需),目标公司对其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处分权;
10)上市公司不存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体现的任何其他债务、潜在负债、或有
负债。除上市公司公告已公开披露的情况外,上市公司未为其他人提供任何保证
担保,也未以其财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权;
11)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的情形。目标公司最近三十
六个月内没有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目标公司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未披露的可能对目标公司融
资、重组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乙方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且没有发生任何违反中国或任何适用
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影响本次交易。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本
协议约定内容进行接触、洽谈或签约。
13)特别承诺:1)乙方确认其与质权人及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真实、清晰、有效;若因该等债务或任何未披露事项导致本次交易无效、被撤销、
被解除或标的股份被追索、被司法处置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全部已收价款并赔
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成本、税费及合理律师费);2)
乙方承诺,若因司法冻结事项导致甲方可受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减少,甲方可暂扣
乙方股份转让价款 (减少股份数×本次交易标的股份单价);冻结股份被司法
处置导致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下降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效力及甲方对上
市公司的控制权,乙方应确保该等处置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公司治理安排的实施;
3)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事项外,乙方确认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或上市
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事项。
(九)业绩承诺与补偿
1、业绩承诺:乙方向甲方承诺,上市公司 2026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人民币 3 亿元,保证上市公司不会因 2026 年度报告或其他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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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直接退市的(因甲方原因导致除外)。
2、考核依据: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及上市公司聘请的具
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为准。
3、业绩补偿:承诺期未达到本条约定承诺,并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直接退市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1)按
(甲方本次交易取得全部股份的平均单价-风险警示情形公告披露前 20 个交易
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甲方本次交易取得全部股份数;2)业绩补偿款不
为负数且以甲方本次交易取得全部股份支付价款总额的 20%为上限。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应于补偿义务触发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向甲方支付或从尚未支付
的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抵扣。
4、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转让方不承担赔偿责
任。
5、本协议所称“因甲方原因导致”“因甲方违约导致”或类似表述,仅指
在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协议义务且相应先决条件均已成就或被甲方书面豁免的情
况下,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系相关结果发生的直接且主要原因;
乙方应对甲方存在该等行为及其与相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甲方、
上市公司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公司治
理程序或正常商业判断采取或不采取措施,或者甲方依据本协议审核先决条件、
要求乙方履约、顺延、暂缓、抵扣或不予支付价款、暂缓或拒绝交割、解除本协
议或行使其他权利,均不构成“甲方原因”。
(十)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或承诺是虚假
的或错误的、或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违约
方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
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2、如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甲方构成违约,但
因乙方违约、本协议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未成就、或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行使顺
延支付、不予支付权利导致出现前述情形的除外。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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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且累计不超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如延
迟 30 工作日仍未支付的,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
3、如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从而影响标的股份
协议转让确认申请、标的股份过户、公司治理安排及控制权交接,则乙方构成违
约,但因甲方违约导致出现前述的情形除外。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股
份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且累计不超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如延
迟 30 个工作日仍未按照约定完成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标的股份过户、
公司治理安排及控制权交接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
4、对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前未合法合规经营或违反其所承担约
定义务的行为,除已经由上市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前公开披露的外,如本协议签署
日前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违法违规、未披露负债、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导致
上市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遭受任何损失,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裁判机关认
定乙方以及本次收购前任职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应承担责任的,乙方应当在认
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遭受的该等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5、任何一方发生根本性违约的,守约方有权随时向违约方发出关于解除本
协议的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本协议即行解除。如任何一方
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解除的,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
款(对于共管账户内资金,应包含共管账户内已产生的利息,下同)应于本协议
解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甲方,已经过户至甲方的标的股份同步退还乙方。
此外守约方有权要求根本性违约的违约方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股份转
让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且不需以本协议解除为前提。若因法律法规规定或交
易所规定、监管政策调整、监管部门要求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标的股份不能完成
转让的,相关方不承担相应的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应该依据本条的约定返还股
份转让价款及退还标的股份。
6、在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前,若本协议因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或终
止、或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不构
成违约,乙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转让失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实际支付的
股份转让价款返还给甲方;否则,乙方按应返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
纳金,计算期间直至乙方向甲方全部返还应返还款项之日。标的股份转让失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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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日期:1)双方签订股份转让终止协议之日;2)标的股份转
让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不予出具确认意见书之日;3)标的股份转让经中登
公司审核,并不予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之日。
7、特殊约定,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有效申报预受要约或申报预受要约
的股份数不足 7,529,700 股,导致在要约收购的要约期届满后,甲方未能足额要
约收购 7,529,700 股股份(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则乙方构成违约,乙方应
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4,000 万元,作为违约金。
(十一)保密
1、双方同意,为维护双方及目标公司共同及/或个别的合法利益,保障标的
股份转让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双方均就本协议项下约定之信息及双方通过尽职
调查等方式所获取的对方及目标公司的任何有关资料及信息承担个别及/或共同
的保密义务,并约束双方知情人员、关联公司、关联公司的雇员及其所聘请的所
有中介机构以同等保密程度遵守。
2、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使用本协议项下约定之信息及协议双
方、目标公司的任何有关资料及信息。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
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协
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另一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
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的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
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方处获得的由该第三方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
信息;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必
要的信息。
(十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或者一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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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洪水、火灾、罢工、疫情等。
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任何义务,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
能履行的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事件所
导致的延误时间。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
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
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因不可抗力事
件无法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
3、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通
知对方并提供其所能得到的证据。
4、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达 30 个工作日,则任何一方有权
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5、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期间,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的方面外,
双方应在其他各个方面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三)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双方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诉讼解决,最终判决对各方均有约束。
(十四)税费
1、任何一方均应自行支付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因上市公
司股份转让承担的任何税费,任何一方因股份转让而为对方代扣代缴的税费,均
有权向对方追索。
2、若因乙方未依法缴纳或迟延缴纳相关企业所得税导致标的股份过户被主
管税务机关或中登公司拦截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
损失。
(十五)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一经签署,除非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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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或解除或终止。
3、如果目标公司监管机关要求变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在本协议中加入其
他条款或条件,则双方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讨论并本着诚信原则重新商谈相关
的条款和条件,以便尽可能地达到双方原来设想的商业目标。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盛世达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中有
59,926,083 股被质押、2,186,593 股被司法再冻结,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所持公司股份权利未受限。
《股份转让协议》已约定如何解除本次转让股份涉及的股份解除质押事宜,
具体详见本节之“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售、质押或冻结
等权利限制情形及其他特殊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由盛世达变更为广州昕图,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王征先生变更为陈群萍女士。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广州昕图将进一步巩固其控制权。
七、如本次权益变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批准
进展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
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 23 页 共 30 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系
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 24 页 共 30 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
律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
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 25 页 共 30 页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登录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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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王征

日期: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第 27 页 共 30 页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

上市公司所在

有限公司

地

股票简称

荣丰控股

股票代码

信息披露义务人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

信息披露义务

名称

司

人注册地

上市公司名称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
生变化

庐山路 6 号名嘉国际
1 号楼 2202 室
000668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
旋大街建设路 18 号 7
层 711 室

有无一致行动
人

□

有

□

无

☑

是

□

否

☑

协议转让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其他

□

□

赠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60,069,786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39.97%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及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45,072,141 股
变动比例:29.99%
变动后持股数量:14,997,645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9.98%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第 28 页 共 30 页

是否已充分披露
资金来源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
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2024 年 5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控股股东或实际

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持有的荣丰嘉园项目 29 套

控制人减持时是

房产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上海汉冶萍实

否存在未清偿其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冶萍”)向哈尔滨银行股份

对公司的负债,未 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续贷 16,996 万元提供第二顺位抵押
解除公司为其负

担保并由北京荣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三

债提供的担保,或 年。
者损害公司利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过户前,解除

的其他情形

北京荣丰为上海汉冶萍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
行的贷款相关事项提供的第二顺位抵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本次股份
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

□

否

☑

第 29 页 共 30 页

(本页无正文,为《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王征

日期: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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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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