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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千里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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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科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三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属例行治理/程序性披露,核心是确认员工持股计划三议案的召集、表决程序与结果合法有效;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已于9月30日随股东会通知披露,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属市场已知的预期内程序性落地,文件不含份额、价格、金额、考核等任何新的基本面或资本结构信息,无交易edge。

📄 原文千里科技↗ 原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6SH(法)字第…
不做 千里科技(601777.SH)
本文件为股东会程序性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员工持股计划三议案表决程序与结果合法有效;相关事项已于9月30日通知披露、过会属预期内落地,无份额/价格/金额/考核等新增经济事实,不构成增量催化,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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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千里科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三项议案,律师出具程序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书。该文件为例行程式确认、无新增经济事实,员工持股计划内容此前已披露,不构成增量催化,故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消息传播链

  1. 节点

主要风险

  •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授予价格、份额规模与业绩考核条款可能带来摊薄或激励效应,但这些均在草案中、不在本文件范围内,需另读草案评估,不能据本法律意见书交易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本文件无增量催化,直接回避,无需以同类员工持股计划表决案例校准幅度。

方向:未引入先例: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为程序性合规文件、无价格相关增量,缺乏可交易的事件机制,先例不会改变回避结论。

涨幅量级:不适用

形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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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571 字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6SH(法)字第 10179 号
致: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千里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
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本所”)就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本次
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
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依照现行有效
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千里科技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
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
并就有关事项向千里科技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千里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千里科技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千里科技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4:00 召开,《重庆千
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
通知》”)已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
媒体披露,《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十五日。
《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4:00 在
重庆市两江新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公司总部大楼 1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
司按照《股东会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2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千里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包括以视频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159,201,016 股,占千里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47.758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千里科技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交易系统投票和
互联网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525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52,380,830 股,占千里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1586%。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识
别。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
出任何未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会
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

3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
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参
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审议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本次审议的各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拟作为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
象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二)《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拟作为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
象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4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拟作为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
象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
的全部议案均已获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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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f9c211d78a · 2026-10-15 20:17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