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恒铭达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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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铭达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因已实施分红由25.85元/股机械调整为25.37元/股
员工持股计划本身已于2026年3-4月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部分过户,本次仅因2025年度每10股派5元的分红已实施,按草案预先约定的除息公式把尚未过户预留份额的购买价机械下调0.48元/股(25.85→25.37元/股)。调整在股东会既有授权范围内、无需再上股东会,律师意见仅确认程序合规,不含任何新增订单、业绩、指引或基本面信息,属例行程序性披露,无预期差、无可交易edge。
📄 原文恒铭达↗ 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10 月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不做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947.SZ)
本次仅为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随已实施的2025年度分红按草案既定公式机械下调0.48元/股(25.85→25.37元/股),计划早已获批、调整在股东会授权内、无新增经营或盈利信息,属例行程序性法律意见,无预期差与交易edge,不做多也不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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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这是员工持股计划随现金分红实施的例行除息式价格调整(仅降0.48元/股),计划本身早已获批,无任何新增基本面事实,不构成做多或做空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预留份额第二次分配及后续登记过户完成情况属常规流程,不改变经营预期;若市场将员工持股误读为短期利好,仅可能带来无基本面支撑的情绪波动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检索先例即判定AVOID,因为事件本身无增量信息,先例不可能改变无edge的结论
方向:无样本:员工持股计划除息式价格机械调整为例行程序性事项,不属于需要用历史先例校准涨跌幅的基本面催化
涨幅量级:不适用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969 字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10 月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 4
释义 ........................................................................................................................4
一、 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6
三、 结论意见...................................................................................................... 7
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或“公司 ”)的委托 ,担任其员工持
股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价格调整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
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
026年修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2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
的行为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
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
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
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
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
件,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恒铭达、公司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
《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
指 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员工持股计划指
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指
号》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 修 订 )》
元
指 人民币元
4
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2026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出
具了核查意见。
2.2026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
3.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
同意设立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办理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
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名,任
期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一致。同日,公司召开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第一
次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第一次分配方案。
4.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4,213,000 股
公司股票已过户至“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证券专用账户,过户股份数量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 1.64%,过户价格为 25.85
元/股。
5.2026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 2025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完成非交易过户的预留份额购买
价格进行调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同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第二次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
5
法律意见书
计划预留份额第二次分配方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预留份额
购买价格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
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8,773,694.00 股后的 247,435,64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5.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3,717,821.00
元(含税)。
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
日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调整后的购买价格=调整前的购买价格-每股的派息额。
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购买价格为 25.85-0.4828778=25.37 元/股(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尚未完成股票的非交易过户,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完成非交易过户的预留份额的购买价格
由 25.85 元/股调整为 25.37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在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
与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价格等具体情况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法律意见书
的情形。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本次授予预留份额的登
记过户手续。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
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
程序。公司本次调整的价格等具体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价格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时办理本次授予预留份额的登记过户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
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车千里
____________________
田雅雄
年
8
月
日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10 月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 4
释义 ........................................................................................................................4
一、 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6
三、 结论意见...................................................................................................... 7
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或“公司 ”)的委托 ,担任其员工持
股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价格调整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
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
026年修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2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
的行为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
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
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
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
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
件,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恒铭达、公司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
《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
指 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员工持股计划指
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指
号》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 修 订 )》
元
指 人民币元
4
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2026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出
具了核查意见。
2.2026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
3.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
同意设立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办理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
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名,任
期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一致。同日,公司召开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第一
次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第一次分配方案。
4.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4,213,000 股
公司股票已过户至“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证券专用账户,过户股份数量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 1.64%,过户价格为 25.85
元/股。
5.2026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 2025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完成非交易过户的预留份额购买
价格进行调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同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第二次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
5
法律意见书
计划预留份额第二次分配方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预留份额
购买价格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
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8,773,694.00 股后的 247,435,64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5.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3,717,821.00
元(含税)。
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
日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调整后的购买价格=调整前的购买价格-每股的派息额。
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购买价格为 25.85-0.4828778=25.37 元/股(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尚未完成股票的非交易过户,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完成非交易过户的预留份额的购买价格
由 25.85 元/股调整为 25.37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在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
与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价格等具体情况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法律意见书
的情形。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本次授予预留份额的登
记过户手续。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
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
程序。公司本次调整的价格等具体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价格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时办理本次授予预留份额的登记过户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
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车千里
____________________
田雅雄
年
8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0624dbef7d· 2026-10-18 15:35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