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杰克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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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
这是例行股权激励解锁条件确认,虽然2025年现金流和净利润率达标属于历史经营数据,但未提供超出2025年年报的新增经营信息;法律意见仅确认程序合规,未形成可交易的正预期差。
📄 原文杰克科技↗ 原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65-10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
不做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337.SH)
例行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确认,核心业绩数据已在2025年年报披露,无新增经营催化;解锁股数和减持安排未披露,不能形成可执行多空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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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杰克科技确认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业绩数据已由2025年年报承载,公告本身属于例行合规程序。缺少新增股数和减持信息,方向性edge不足,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主要风险
- 解除限售后若实际上市流通股数较大,相关激励对象减持可能形成短期供给压力。
- 公告未披露本次解锁股数和占总股本比例,无法量化潜在流通冲击,但也不足以据此做空。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与例行属性共同支持AVOID,而非小仓试探。
方向:未使用历史先例;该事项为公司特有、例行性的股权激励解锁合规公告,不具备产品、订单、并购或业绩指引类事件的可比收益锚。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同市场先例用于校准涨跌幅;且事件没有新增经营surprise,不以泛化股权激励公告设定止盈止损。
形态:不适用;未发现需要交易的方向,也不应将历史股价表现当作本次事件证据。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218 字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65-10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Fax):010-66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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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杰克科技、公司 指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股
指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指 杰克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本次解锁 指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 指 杰克科技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杰克科技监事会(现已取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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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65-10号
致: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杰克科技本次解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杰克科技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杰克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GRANDWAY 2
<!-- page 4 -->
4.杰克科技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
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
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杰克科技、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查验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杰克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GRANDWAY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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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杰克科技提供的本次解锁的相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
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阮林兵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等
议案。
3.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26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杰克科技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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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锁定期届满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售期为自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限售期
日当日止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9月11日,
第二个解锁期为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截至审议本次解锁事宜的董
事会召开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
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经查验,本次解锁条件满足情况如下:
序号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满足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根据杰克科技出具的说明并经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查验“信会师报字[2026]第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ZF10474号”《审计报告》、“信
1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师报字[2026]第ZF10475号”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根据杰克科技、激励对象出具
2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的说明并经查验,激励对象未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发生前述情形。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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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
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
除限售条件。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根据“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474号”《审计报告》、杰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克科技《2025年年度报告》及出
具的说明,公司2025年属于经
3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 202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限售期 10亿元或者2024年净利润率不低于9.2% 128,487.71万元,2025年净利润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 202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
率为13.33%,满足解除限售条
限售期 11亿元或者2025年净利润率不低于9.3%
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且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
为计算依据。
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根据杰克科技出具的说明,激
评价结果 A B C D E
4 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均为
个人层面解除 A或B,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1 1 0.8 0.6 0
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杰克科技本次解锁已满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杰克科技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
满足,尚待由杰克科技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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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务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经办律师
李鲲宇
梁静
2026年10月16日
7
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65-10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Fax):010-66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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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杰克科技、公司 指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股
指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指 杰克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本次解锁 指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 指 杰克科技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杰克科技监事会(现已取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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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65-10号
致: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杰克科技本次解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杰克科技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杰克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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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杰克科技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
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
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杰克科技、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查验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杰克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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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杰克科技提供的本次解锁的相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
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阮林兵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等
议案。
3.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26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杰克科技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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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锁定期届满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售期为自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限售期
日当日止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9月11日,
第二个解锁期为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截至审议本次解锁事宜的董
事会召开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
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经查验,本次解锁条件满足情况如下:
序号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满足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根据杰克科技出具的说明并经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查验“信会师报字[2026]第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ZF10474号”《审计报告》、“信
1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师报字[2026]第ZF10475号”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根据杰克科技、激励对象出具
2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的说明并经查验,激励对象未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发生前述情形。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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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
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
除限售条件。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根据“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474号”《审计报告》、杰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克科技《2025年年度报告》及出
具的说明,公司2025年属于经
3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 202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限售期 10亿元或者2024年净利润率不低于9.2% 128,487.71万元,2025年净利润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 202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
率为13.33%,满足解除限售条
限售期 11亿元或者2025年净利润率不低于9.3%
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且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
为计算依据。
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根据杰克科技出具的说明,激
评价结果 A B C D E
4 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均为
个人层面解除 A或B,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1 1 0.8 0.6 0
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杰克科技本次解锁已满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杰克科技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
满足,尚待由杰克科技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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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务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经办律师
李鲲宇
梁静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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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8d54bd9c3e· 2026-10-16 16:28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