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ST天际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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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际新能源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意见:仅通过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调整,属程序性例行公告
本件为律师对股东会议程合法性的见证意见,核心议案(调整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早在9月29日董事会通过、9月30日通知公告,本次仅为预期内表决落地,无金额、业绩或资本运作增量,属例行治理噪音。
📄 原文ST天际↗ 原文
关于天际股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不做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759.SZ)
律师见证意见仅确认股东会议程合法、通过一项9月底已预告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调整,属预期内程序性披露,无新增基本面或预期差,不具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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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ST天际临时股东会仅高票通过年初已预告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调整,律师见证为程序性文件,无新增基本面信息或预期差,不构成交易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ST天际本身带ST风险标签,但属存量状态,非本事件新增利空,不据此生成事件级风险信号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无需为该例行公告构建交易,直接 AVOID。
方向:程序性股东会律师见证+预期内议案通过属例行治理披露,不构成方向性催化,无可比价格反应先例值得检索。
涨幅量级:无金额、订单或业绩增量,不具备以先例校准涨跌幅的基础。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480 字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 02G20160075-00035 号
致: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5:00 在汕头市潮汕
路金园工业城 12-12 片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
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
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是否审议表决未列入《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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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巨潮资讯网
(http://www. cninfo. com. cn/)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会通知公告文件
并见证现场会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5:00 在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 12-12 片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吴锡盾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
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出席的股东身
份证、证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委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本次股东会
的签到册;5.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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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
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4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7,256,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剔除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中股份数量 9,621,887 的总股本,即 491,760,718 股,下同)的 17.7438%。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0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0,258,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54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
会议资料;2.监督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
督股东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
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
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89,302,434 股,反对 767,70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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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18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98.9411%。本议案关联股东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
股东会。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45,504 股,反对 767,700 股,弃权
18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68.1561%。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
行单独计票;上述议案 1 为回避表决事项,相关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见证律师见
证了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
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
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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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年
月
日
关于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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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 02G20160075-00035 号
致: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5:00 在汕头市潮汕
路金园工业城 12-12 片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
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
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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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是否审议表决未列入《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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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巨潮资讯网
(http://www. cninfo. com. cn/)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会通知公告文件
并见证现场会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5:00 在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 12-12 片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吴锡盾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
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出席的股东身
份证、证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委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本次股东会
的签到册;5.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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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
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4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7,256,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剔除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中股份数量 9,621,887 的总股本,即 491,760,718 股,下同)的 17.7438%。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0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0,258,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54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
会议资料;2.监督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
督股东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
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
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89,302,434 股,反对 767,70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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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18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98.9411%。本议案关联股东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
股东会。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45,504 股,反对 767,700 股,弃权
18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68.1561%。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
行单独计票;上述议案 1 为回避表决事项,相关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见证律师见
证了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
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
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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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04f3f88e0· 2026-10-16 16:5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