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维信诺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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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融资租赁担保及高管薪酬制度两议案均获通过,属例行治理披露
本文件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是对既定、已提前15日公告的两议案表决结果的程序性确认,不构成新的基本面催化;担保属常规子公司融资增信,文件未披露新的金额、条款或经营变化,无可交易edge。
📄 原文维信诺↗ 原文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不做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387.SZ)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为程序确认,担保及薪酬议案9月已随通知披露,无新增金额、订单、业绩或资本结构事实,属例行治理噪音,无正期望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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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维信诺临时股东会两议案(子公司融资租赁担保、高管薪酬制度修订)均按预期高票通过,律所仅出具程序合法意见;属例行治理公告,相关事项9月已随通知披露,无增量事实,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消息传播链
- 维信诺披露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担保与薪酬制度两议案通过、程序合法,属会后例行法定披露。
主要风险
- 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若规模较大可能形成或有负债,但本文件未披露担保金额与条款,且此前公告已涵盖,需查原始担保议案方能评估,不构成本次事件催化。
- 高管薪酬制度议案中小股东同意率仅52.07%、反对46.26%,显示一定中小股东分歧,但议案已通过,无交易级冲击。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无交易edge,直接AVOID,未检索先例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无事件驱动定价意义,不适用先例研究
涨幅量级:无可比交易级催化,不用以校准幅度
形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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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274 字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30
召开的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
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召开,通过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
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
表股份 427,350,09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18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36 人,代表股份 150,458,92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53%。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验证。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表决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
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
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4,894,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57% ; 反 对 2,639,84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4569%;弃权 2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814,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405%;反对 2,639,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954%;弃权 2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41%。
此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8,831,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63% ; 反 对 8,663,89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4994%;弃权 3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50,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653%;反对 8,663,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608%;弃权 3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9%。
此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
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要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经办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许明君:________________
王祺:________________
姜楠: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30
召开的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
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召开,通过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
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
表股份 427,350,09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18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36 人,代表股份 150,458,92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53%。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验证。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表决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
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
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4,894,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57% ; 反 对 2,639,84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4569%;弃权 2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814,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405%;反对 2,639,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954%;弃权 2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41%。
此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8,831,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63% ; 反 对 8,663,89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4994%;弃权 3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50,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653%;反对 8,663,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608%;弃权 3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9%。
此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
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要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经办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许明君:________________
王祺:________________
姜楠: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9813748749· 2026-10-16 16:41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