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华新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8:30:27·⟳ 抓取 18:34:14 +3m47s·⚡ 决策 10-16 18:35:18 +1m04s·11.1 天前
华新绿源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募投项目结项节余补流等三项例行议案均高票通过
这是律所对临时股东会的程序性见证文件,所涉三项议案均属例行治理(募投结项节余补流、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早在10月1日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仅确认高票通过,无金额、订单、业绩或指引等增量信息,无多空edge。
📄 原文华新科技↗ 原文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不做 华新绿源(301265.SZ)
本次为临时股东会律师法律意见书,仅确认程序合法;三项议案(募投结项节余补流、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为例行治理事项且已在10月1日通知中预披露、高票通过无悬念,无任何增量盈利/订单/指引信息,不存在多空edge,不做。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华新绿源临时股东会三项例行议案(募投结项节余补流、注销专户、续聘会所)均无悬念通过,律所仅出具程序合法意见;事项已在10月1日通知中预披露,属例行治理公告,无交易价值,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反映部分IPO募投项目未按原计划完全投放,若市场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或项目变更,可能存在情绪层面解读,但本公告未披露节余金额,不构成实质催化。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例行股东会程序公告无多空edge,直接回避。
方向:无可参照先例,亦无必要——程序性法律意见书+例行治理议案通过不构成事件驱动催化。
涨幅量级:无
形态:无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 normalize_ticker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9 ms
{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508 字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
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过半
数董事推举董事张喜林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股 份
49,809,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16.9015%。本次股东
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67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83%。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7 人,代表股份 50,482,26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9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67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3%。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及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2.00《关于拟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3.00《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公
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参与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及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473,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
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7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445%;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4%。
2.00《关于拟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472,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4%;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
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85%;反对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445%;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0%。
3.00《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472,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4%;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
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85%;反对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445%;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0%。
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冯
玫:
张玉慧:
年
月
日
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
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过半
数董事推举董事张喜林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股 份
49,809,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16.9015%。本次股东
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67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83%。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7 人,代表股份 50,482,26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9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67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3%。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及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2.00《关于拟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3.00《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公
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参与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及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473,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
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7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445%;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4%。
2.00《关于拟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472,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4%;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
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85%;反对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445%;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0%。
3.00《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472,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4%;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
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85%;反对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445%;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0%。
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冯
玫:
张玉慧: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2b23685a12· 2026-10-16 18:35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