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隆鑫通用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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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临时股东会通过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份额分配议案,属例行程序性披露
法律意见书仅见证一项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分配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属于已预告股东会议程的例行结果披露,无金额、业绩指引或经营增量,市场无预期差,不具备事件交易edge。
📄 原文隆鑫通用↗ 原文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鑫通用动…
不做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603766.SH)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份额分配议案程序性通过,无新增基本面事实且结果早已被会议通知预告,属例行治理噪音,不存在可交易预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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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隆鑫通用临时股东会程序性通过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份额分配议案,律师确认表决合法有效;该事项9月30日董事会、10月1日会议通知已公开,本文件无新增基本面信息,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消息传播链
- 临时股东会现场会于10月16日14:00召开,律师就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非独立及非职工董事份额分配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性出具意见,属例行治理披露
关键理由
- 无正期望交易逻辑:本文件是对既定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的法律见证,不含新增经营或财务事实
主要风险
- 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予价格、份额规模、考核条件等实质内容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未体现,若后续相关公告含超预期条款需另行研判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无事件交易edge,直接AVOID
方向: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无方向性交易先例参考价值
涨幅量级:无可校准的涨幅:同类例行治理文件不构成定价事件
形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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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741 字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隆鑫
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
1
法律意见书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隆鑫通用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通知”)
,
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3.本次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 点 00 分在重庆市南岸
区大石二支路隆鑫工业园隆鑫通用 A 区管理平台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0 月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 2 -
法律意见书
2.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本次股东会
由贵公司董事长李耀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向贵公司提供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4,174,1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51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的股东 4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11,706,0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48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 462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915,880,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000%。
2.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 3 -
法律意见书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l.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本次股东会推举的股东
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
及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
规定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期员
工持股计划非独立及非职工董事份额分配的议案》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 4 -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经本所负责人、
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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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隆鑫
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
1
法律意见书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隆鑫通用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通知”)
,
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3.本次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 点 00 分在重庆市南岸
区大石二支路隆鑫工业园隆鑫通用 A 区管理平台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0 月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 2 -
法律意见书
2.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本次股东会
由贵公司董事长李耀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向贵公司提供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4,174,1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51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的股东 4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11,706,0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48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 462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915,880,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000%。
2.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 3 -
法律意见书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l.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本次股东会推举的股东
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
及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
规定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期员
工持股计划非独立及非职工董事份额分配的议案》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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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经本所负责人、
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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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59568d2025· 2026-10-16 21:58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