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兆日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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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日科技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豁免实控人部分自愿性限售承诺议案获通过,属程序性确认
本文件是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唯一作用是确认预先披露的豁免实控人限售承诺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既无经营/财务增量,也未给出解除限售股数、流通时点或实际减持安排,潜在抛压已在前置通知中可预期,不构成可交易的新催化。
📄 原文兆日科技↗ 原文
信达关于兆日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不做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333.SZ)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15日前已预告的豁免实控人部分限售承诺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无经营/财务增量、无具体解禁股数与流通时点、无实际减持计划,属预期内程序性落地,无正期望edge;潜在抛压待后续解除限售或减持公告再另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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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兆日科技该公告仅为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见证,豁免实控人部分限售承诺的议案15日前已披露、本次以高票通过属预期内的程序性落地,且无具体解禁股数与减持计划,缺乏新增事实与交易edge,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主要风险
- 豁免实控人自愿性限售承诺意味着未来存在潜在股份流通/减持压力,若后续披露大额解除限售或具体减持计划可能转为实质利空,需另案研判。
- 本意见书不含被豁免股数与流通时点,无法据此估算抛压相对总股本或流通盘的量级。
反向证据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支持回避:缺乏新增事实,不据此开多或开空。
方向:无高相似可交易先例;例行律师见证意见在A股通常不产生独立行情反应。
涨幅量级:无可用于校准幅度的对齐先例,且本事件无增量催化,不定tp/sl。
形态:不适用;未见以本类程序性法律意见书为锚的方向性定价模式。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159 字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314号
致: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1
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
2.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3.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6日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
庙深业泰然大厦C座1605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
9:15-15:00。
4.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魏恺言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2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072,60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3192%。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5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23,50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968%。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4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4,58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160%。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投 票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411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数
24,58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16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3
法律意见书
逐项表决,由2名股东代表与信达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249%;反对 37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2%;弃权 1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49%;反对 37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2%;弃权 1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9%。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曹平生
李
年
运
月
日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314号
致: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1
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
2.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3.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6日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
庙深业泰然大厦C座1605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
9:15-15:00。
4.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魏恺言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2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072,60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3192%。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5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23,50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968%。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4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4,58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160%。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投 票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411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数
24,58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16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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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逐项表决,由2名股东代表与信达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249%;反对 37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2%;弃权 1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49%;反对 37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2%;弃权 1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9%。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曹平生
李
年
运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6ae573460a· 2026-10-16 18:57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