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盟升电子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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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升电子股东会通过5705万元定向减资退出南京荧火议案,属于既有交易的程序性落地
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股东会程序合法和议案通过,未改变9月30日已公告的5,705万元减资退出、931.64万元预计增利等核心条款;这是预期内的审批落地而非新增催化。
📄 原文盟升电子↗ 原文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盟升电子)第 5 号 2026 年 10 月 16 日 中国 •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泰和泰中心…
不做 盟升电子(688311.SH)
本次为已披露资产剥离方案的股东会程序性通过,法律意见书未带来新增金额、条款或超预期结果;核心信息已传播16天且A股已收盘,不具备新的可执行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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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盟升电子定向减资退出南京荧火的实质交易已于9月30日公告,本次仅为股东会高票通过及律师程序确认,没有新增交易条款或业绩信息;预计增利规模也较小,不构成新的短线交易机会。
消息传播链
- 临时股东会以99.6413%同意比例通过该议案,律师确认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未出现新的金额、条款或异议。市场反应:文件发布时A股已收盘,且属于预期内审批节点。
关键理由
- 交易对价5,705万元、预计增加2026年利润总额931.64万元,已于9月30日随董事会决议公开。
- 10月16日法律意见书仅验证股东会召集、出席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提供新的定价或盈利增量。
主要风险
- 若公司后续公告减资款支付、工商变更或交割结果与原方案存在重大差异,才可能构成新的事件。
- 本次交易增利仅约931.64万元且未计所得税影响,对公司整体估值的短线拉动有限。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web · 日期 2026-10-16 · 影响 weakens
未发现本次股东会在5,705万元对价、51%股权退出、931.64万元预计增利之外新增重大利好;高票通过属于方案内程序。
检索:盟升电子 南京荧火 定向减资 股东会 通过 新增条款 溢价 增利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不改变结论;避免把9月30日已披露交易的审批完成误计为新增利好。
方向:未使用先例;本次结论直接来自事件增量判断:法律意见书只确认既定议案通过,而非新交易公告。
涨幅量级:不以历史涨幅校准止盈止损,因为当前无可执行新催化。
形态:程序性股东会通过通常需与原方案是否存在意外变化共同判断;本文件未披露任何意外变化。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2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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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搜索结果(原始查询:盟升电子 以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控股子公司 议案 子公司 金额;API SearchType: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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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盟升电子)第 5 号
2026 年 10 月 16 日
中国 •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泰和泰中心 24—33F
24-33f, Tahota Center, No. 299 Longhe West Lane, Zhengxing Street, Tianfu New
District,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TEL:86-28-86625656 传真|FAX:86-28-85256335
www.tahota.com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盟升电子)第 5 号
致: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泰和泰”)接受成都盟升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
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且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所亦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2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 2026
年 10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予以
同步刊登。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
街道桐子咀南街 350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9 人,代表股份 56,537,1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75,106,991 股的 32.2872%(本法律意见书中保
留至小数点后四位,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①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18,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0677%;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会会
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56 人,代表股份 56,418,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32.219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通知》载明
的 1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 1 项议案为:
(1)《关于以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以上全部议案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2、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了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
4
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
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普通股
其中:A 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6,334,396
99.6413
77,868
0.1377
124,917
0.2210
56,334,396
99.6413
77,868
0.1377
124,917
0.2210
(2)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
案
序
同意
弃权
议案名称
票数
号
1
反对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以定向减资的
方式退出控股子公
6,380,291 96.9196 77,868 1.1829 124,917 1.8975
司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会议未
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律师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
为包涵、李雨浛。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6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盟升电子)第 5 号
2026 年 10 月 16 日
中国 •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泰和泰中心 24—33F
24-33f, Tahota Center, No. 299 Longhe West Lane, Zhengxing Street, Tianfu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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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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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泰律意字(盟升电子)第 5 号
致: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泰和泰”)接受成都盟升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
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且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所亦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2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 2026
年 10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予以
同步刊登。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
街道桐子咀南街 350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9 人,代表股份 56,537,1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75,106,991 股的 32.2872%(本法律意见书中保
留至小数点后四位,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①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18,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0677%;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会会
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56 人,代表股份 56,418,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32.219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通知》载明
的 1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 1 项议案为:
(1)《关于以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以上全部议案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2、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了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
4
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
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普通股
其中:A 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6,334,396
99.6413
77,868
0.1377
124,917
0.2210
56,334,396
99.6413
77,868
0.1377
124,917
0.2210
(2)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
案
序
同意
弃权
议案名称
票数
号
1
反对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以定向减资的
方式退出控股子公
6,380,291 96.9196 77,868 1.1829 124,917 1.8975
司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会议未
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律师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
为包涵、李雨浛。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6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b1607347f6· 2026-10-16 17:34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