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梦网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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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科技授予3149万份股票期权,属已获批激励计划的程序性落地
股票期权方案已于9月董事会和10月13日股东会阶段披露并获批,本次法律意见书确认授予合规,核心条款8.06元/份和3149万份数量均为既有方案落地;唯一数量调整仅减少1万份,占原授予量约0.03%,不足以形成新的方向性预期差。
📄 原文梦网科技↗ 原文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 34 层 518057 电话:0755-83739…
不做 梦网科技(002123.SZ)
股票期权授予是已获批激励计划的程序性落地,法律意见书未带来新的经营增量或超预期条款;数量仅微调1万份,预期差不足,不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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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梦网科技本次公告是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前程序性文件,而非新增经营利好或融资事件。激励方案已在股东会获批,数量微调可忽略,缺乏短线交易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股权激励长期或有助于核心人员绑定,但授予本身在草案和股东会通过时已被市场获知,本次法律意见书未引入新的业绩或估值信息。
- 授予数量仅由3150万份调整至3149万份,变化1万份,行权价维持8.06元/份,不构成足以重定价的增量催化。
主要风险
- 若激励计划草案设置了市场未充分理解的高业绩考核目标,情绪上可能被解读为管理层信心,但该信息不属于本次法律意见书新增事实。
- 期权未来行权存在潜在股本稀释和股份支付费用,具体幅度需回到激励计划草案及会计测算文件评估。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6 · 影响 weakens
本次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新的客户订单、业绩上修或盈利承诺;核心变化仅为1名对象放弃导致授予量减少1万份,不能支撑新增做多逻辑。
检索: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 数量调整 行权价格 业绩考核 梦网科技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标的和方向,结论为不做;即使同类授予曾有短期情绪反应,也不能替代本次缺失新增预期差的事实。
方向:未使用外部价格先例;本事件的决定因素是同一激励计划已获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本次无新增核心条款。
涨幅量级:不足以校准止盈幅度,因为不给交易腿;常规期权授予法律意见通常不提供新的收入、利润或订单量级。
形态:未见可由本次文件本身推出的高开低走或见光死模式;规避依据是无增量事实而非历史价格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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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242 字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 34 层 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7494
http://www.tc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致: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梦网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梦网云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梦网云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以下简称
本次调整)、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并与本次
调整统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
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
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
实和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
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法律意见书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
对投资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及
本所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
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
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1. 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的议案》。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
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2. 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6 年 9 月 22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公告栏对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2026 年 10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 2026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2026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的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获授权益,公司取消拟向该名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 1.00 万份。根据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80 人调整为 79 人,本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 3,150.00 万份调整为 3,149.00 万份,行权价格仍为 8.06
元/份。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权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确定本次
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权日及其确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9.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8.06 元/份。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法律意见书
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
激励对象均未出现前述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
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满
足;本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董胜堂
经办律师:
方荣杰
经办律师:
陈丽香
2026 年 10 月 16 日
关于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 34 层 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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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梦网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梦网云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梦网云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以下简称
本次调整)、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并与本次
调整统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
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
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
实和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
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法律意见书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
对投资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及
本所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
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
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1. 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的议案》。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
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2. 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6 年 9 月 22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公告栏对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2026 年 10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 2026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2026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的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获授权益,公司取消拟向该名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 1.00 万份。根据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80 人调整为 79 人,本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 3,150.00 万份调整为 3,149.00 万份,行权价格仍为 8.06
元/份。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权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确定本次
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权日及其确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9.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8.06 元/份。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法律意见书
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
激励对象均未出现前述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
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满
足;本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董胜堂
经办律师:
方荣杰
经办律师:
陈丽香
2026 年 10 月 16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30fc0a8ccd· 2026-10-16 17:53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