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九典制药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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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典制药股东会通过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剩余募资永久补流,属程序性法律意见无新增实质信息
本条是股东会表决后的律所法律意见书,属例行合规见证文件;核心议案(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剩余募资永久补流)在9月30日董事会及10月1日股东会通知中已披露,10月16日以99.65%高票通过为预期内结果,且文件未给出任何项目名称或资金金额,无法据此计算materiality或形成预期差。
📄 原文九典制药↗ 原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致: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不做 九典制药(300705.SZ)
律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为程序性合规文件,唯一议案(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剩余募资永久补流)已于9月30日董事会、10月1日股东会通知中披露,10月16日高票通过属预期内落地,且文件无项目名称、无补流金额、无经营增量,不构成新催化,无做多或做空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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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九典制药临时股东会高票通过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资永久补流,但本文件仅为律所程序性见证,议案早已在董事会和股东会通知阶段公开、无新增金额或经营信息,属见光无增量,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消息传播链
- 九典制药披露律所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确认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资永久补流的议案以99.65%通过,程序合法有效;无新增经营或金额信息
主要风险
- 募投项目终止永久补流可能被解读为原扩产/研发项目回报不及预期,若原始公告披露的金额较大或涉及核心项目,存在情绪面利空,但本法律意见书未提供相关数字
- 中小投资者反对比例15.64%明显高于全体股东0.33%,显示中小股东对募资用途变更存在分歧,属潜在治理面噪声但不构成净利空事实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9-30 · 影响 invalidates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表决结果见证,未披露项目名称与补流金额;议案在9月30日董事会及10月1日股东会通知中已公开,本条无新增利多,无法支撑做多
检索:九典制药 终止募投项目 剩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议案 金额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会改变结论:本条无新增事实,直接AVOID,不设交易参数
方向:无适用先例;股东会律所法律意见书属例行合规文件,不对股价形成方向性催化,不纳入事件研究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同市场对齐先例可用于校准幅度,且本条本身无交易edge,不需要定tp/sl
形态:程序性见证书通常在公告后无显著价格反应,核心议案在董事会/通知阶段已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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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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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致: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
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相关资料;
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分
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
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50 在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
区健康大道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0 名,代表股份 236,310,22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250%。
1、现场出席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现场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168,179,0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365%。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
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共 235 人,共计持有公司 68,131,1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85%。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
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合计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以下
简称“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5,489,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7%;反对 768,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1%;
弃权 5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91,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894%;反对 768,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398%;弃权 5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9%。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2026 年 10 月 16 日
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致: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
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相关资料;
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分
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
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50 在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
区健康大道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0 名,代表股份 236,310,22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250%。
1、现场出席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现场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168,179,0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365%。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
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共 235 人,共计持有公司 68,131,1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85%。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
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合计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以下
简称“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5,489,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7%;反对 768,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1%;
弃权 5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91,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894%;反对 768,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398%;弃权 5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9%。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2026 年 10 月 16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2f17465f8c· 2026-10-16 19:1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