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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均普智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7(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7:49:32·⚡ 决策 10-16 17:55:09 +5m37s·11.4 天前

均普智能定增完成发行与验资:7.12元/股发行1.44亿股募资10.25亿元,属预期内流程性落地

这是一宗早已获批、定价缴款均已完成的定向增发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属程序性/确认性披露,不含相对市场预期的新增事实;摊薄自2025年预案起即为明牌,资金到账增强资产负债表但不构成本次短线利多,且股价近5日已大跌18%、贴近发行价与52周新低,无做多edge;亦无新增、强而未被消化的利空支撑做空,故双向回避。

📄 原文均普智能↗ 原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
不做 均普智能(688306.SH)
定增发行过程合规性法律意见书为预期内流程性披露,无新增基本面事实;1.44亿股摊薄属2025年预案以来明牌,发行价7.12元较现价7.75元折让约8%,股价近5日已跌18.28%、距52周高位-46%、贴近52周新低7.74元,稀释已被充分重定价。做多无增量催化,做空无新增强净利空且股价已临近发行价,双向均无edge,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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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均普智能定增7.12元/股、1.44亿股、募资约10.25亿元已完成缴款验资,律师意见书仅确认流程合规,属预期内落地;摊薄为已知明牌且股价近5日已重定价下跌18%、贴近52周新低,多空均无新增edge,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做多缺乏催化:本次为已注册发行的流程性合规确认,无新增订单、业绩或超预期信息,募资到位本身不改善短线每股价值(增发摊薄)
  • 做空亦不成立:发行完成与资金到账偏资产负债表中性偏正面,非新增净利空,且股价已大幅下跌、高度贴近发行价7.12元与52周新低,继续追空的安全边际与新鲜度均不足

主要风险

  • 新增股份未来登记上市及限售解禁可能带来供给/心理压力,但时点未在本文件确定,且市场已提前下跌消化
  • 近5日-18%的急跌若含其他未在本公告体现的个股利空,需另行核实,但不构成本次事件的交易依据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6 · 影响 weakens
    本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发行程序合规,未含订单、业绩上修或新业务等正向surprise;行情显示近5日-18.28%、贴近52周新低,缺乏做多佐证。
    检索:均普智能 688306 定向增发 业绩 利好 募投 2026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6 · 影响 weakens
    文件显示发行已完成、资金10月已到账并验资,属中性/落地事项而非新增净利空;新增股份尚需登记上市且一般有限售,非即期抛压,追空缺少强催化。
    检索:均普智能 688306 定增 上市流通 解禁 利空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双向回避,不引用任何涨幅基准

方向:无可对照先例;但本案为已注册定增的流程性合规确认,不具备以事件先例定价的增量催化

涨幅量级:不适用,未据此设定止盈止损

形态:无定向先例;股价提前持续下跌提示明牌程序性落地通常不产生正向追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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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7,474 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
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已出具
相关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
规性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
意见书”)。除有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的简称与相关法律意见书所使
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
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
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
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
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
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用途。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已履行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议案》《关于<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并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议案。
(二)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情况
上交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本次发行已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
2026 年 6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85 号),同意发
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并已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情况
截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申购报价前,发行人和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及国泰海通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551 名投资者发送了《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
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具体发送对象包括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剔除关联方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 85 家、证券公司 67 家、保险机构 44 家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
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335 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中包括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相
关安排,以及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发行人
和联席主承销商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2026 年 9 月 24 日 9:00-12:00 期间,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
商共收到 15 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材料。具体申购情况如下表
所示: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为有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报价

张光伟

7.40
7.25
7.12

3,200
3,100
3,000

是

是

2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57

3,000

无需

是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UBS AG

13,000
17,500
35,000
3,000
4,600
6,400

无需

4

8.72
7.93
7.12
8.75
8.55
8.25

无需

是

5

吴秀芳

8.55

3,000

是

是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500
6,200
3,800
5,200

是

7

7.89
7.39
8.55
8.10

是

是

7.96

3,000

是

是

7.72

3,000

是

是

序号

申购对象

1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8

司-君行 9 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9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君安 16 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0
7.70

3,800
9,900

无需

是

11

戴先琼

7.79

3,000

是

是

12

陈蓓文

8.09

3,000

是

是

13

上海杉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01
7.50

3,000
5,000

是

是
部分产品

8.99

存在关联

3,600

关系,不具
备申购资
8.49
14

格而被剔

8,20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除。诺德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
有效申购

7.79

11,800

金额为
11,770 万
元。

15

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7.83
7.33

3,300
5,200

是

是

(三)定价和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
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格为 7.12 元/股,发行数量为 144,020,247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025,424,158.64
元,发行对象共 15 名。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本次发行簿记配售结果表,本次发行的具体配售结
果如下表所示:
序号

获配投资者姓名/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764,634

318,724,194.08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530,898

117,699,993.76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904,494

98,999,997.28

4

UBS AG

8,988,764

63,999,999.68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707,865

61,999,998.80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303,370

51,999,994.40

7

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7,303,370

51,999,994.40

8

上海杉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022,471

49,999,993.52

9

吴秀芳

4,213,483

29,999,998.96

10

陈蓓文

4,213,483

29,999,998.96

4,213,483

29,999,998.96

4,213,483

29,999,998.96

11

12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行
9 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安
16 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

戴先琼

4,213,483

29,999,998.96

14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13,483

29,999,998.96

15

张光伟

4,213,483

29,999,998.96

144,020,247

1,025,424,158.64

合计

(四)认购协议的签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与各发行对象分别
签署了《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对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金额、认购款项支付、限
售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情况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向上述最终
获得配售的 15 名发行对象发出了《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和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收款账户。
2026 年 10 月 12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证报告》
(天健验〔2026〕6-51 号),对本次发行认购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根据
前述验证报告,截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联席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指定账
户内实际收到特定对象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总额共计 1,025,424,158.64 元。
2026 年 10 月 12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6〕6-52 号),审验了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根据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前述验资报告,截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 144,020,247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1,025,424,158.64 元,减除发行费用
(不含税)人民币 14,119,002.1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11,305,156.48 元;其
中,计入实收股本 144,020,247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67,284,909.48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
《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
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
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
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本次
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共计 15 名,上述认购对象已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向
联席主承销商提交了相关材料,均具备认购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最
终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进行投
资者适当性核查,本次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发行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本次发行簿记配售结果表、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
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相关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行 9 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安 16 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
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办理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手续。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参与认购,因此
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3、吴秀芳、陈蓓文、戴先琼、张光伟、UBS AG、上海杉玺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
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属于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
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认购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及其在《申购报价单》中所作的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
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且未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
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
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发
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
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
续,以及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主体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孙 立

律师

李彦玢

律师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5c9abe8699 · 2026-10-16 17:55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