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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超频三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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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频三披露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属既定计划的程序性落地

该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一项早在2026-08-31董事会草案、2026-09-16股东会即已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进入首次授予阶段,授予数量(1,020万份)、行权价(7.33元)与草案一致,无新增经营信息或预期差,属例行治理/薪酬披露,且伴随期权费用与股本摊薄,不具备方向性交易edge。

📄 原文超频三↗ 原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 及 42 层 邮编:518034 24, 31,41&4…
不做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647.SZ)
无增量事实:该法律意见书是8月草案、9月股东会通过后的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程序性确认,授予数量与7.33元行权价均与既定草案一致,无订单/业绩/指引超预期内容,并伴随股份支付费用与潜在摊薄,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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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超频三股权激励首次授予是8月草案、9月股东会通过后预期内的程序性落地,律师意见仅作合规确认,无业绩、订单或指引增量,不构成可交易催化,故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主要风险

  • 期权授予后将在等待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并存在潜在股本摊薄,对每股权益偏中性略负面,而非利好
  • 若行权考核目标隐含较高业绩承诺,市场或解读为管理层信心,但本文件不含考核指标细节,无法据此形成增量判断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6 · 影响 weakens
    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声明不对考核标准合理性及会计财务事项发表意见,全文未披露任何业绩考核目标或经营数据,无法提取正面基本面surprise
    检索:超频三 2026 股票期权激励 考核目标 业绩承诺(是否含超预期增长目标)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回避:程序性授予无预期差,不设ENTER,故无需先例校准tp/sl

方向:无正edge方向:例行股权激励授予为程序性、低增量事件,不据以交易

涨幅量级:未做幅度校准——此类治理/薪酬披露不属于可交易催化,量级参考无意义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5,315 字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 及 42 层 邮编:518034
24, 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 言 ...............................................................................................3
第二节 正 文 ...............................................................................................5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 5
三、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6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 6
五、 结论意见 ......................................................................................7
第三节 签署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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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超频三、本公司、公
指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 激 励计 划、本 次 激励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
计 划 、本 计划、 股 权激 指
权激励计划
励计划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股票期权

指

《激励计划(草案)》
授予日
行权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
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
指
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关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
指
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
指
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股票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超频三的委托,担任超
频三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就超频三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
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三)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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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
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
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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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6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6 年 9 月 1 日至 2026 年 9 月 1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6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6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6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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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之日起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激励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52 名,包
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275.0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 1,020.00 万份,预留授予 255.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7.33 元
/份。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为
7.33 元/份,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行权价格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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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
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
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授
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数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
授予登记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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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永梅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邬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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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c3da695d73 · 2026-10-16 19:2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