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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同仁堂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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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控股股东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函议案获通过,系程序性见证文件无新增实质信息

这是一份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律师明确声明只对程序合法性负责、不对议案内容和数字发表意见;唯一议案(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实质内容早在2026年9月30日召开通知及会议资料中披露,10月16日如期通过且关联股东回避,属程序性确认而非新增事实,文件本身不含任何业绩、订单、资产注入金额或时间表等可交易信息。

📄 原文同仁堂↗ 原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 194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
不做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600085.SH)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见证程序合法、明确声明不对议案内容与数字发表意见;唯一议案9月30日已随召开通知及会议资料披露,10月16日如期通过属预期内程序落地,无新增金额、指引或承诺细节,不构成短线交易催化;同业竞争承诺的实质影响需另查9月30日承诺函原文单独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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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同仁堂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控股股东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函议案在程序上获通过,属9月30日已披露议案的例行程序性落地,无新增经济事实或预期差,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主要风险

  • 承诺函若在9月30日会议资料中载有明确资产注入时间表,相关预期可能已在9月30日以来消化,需以该原始文件另行评估,不能以本法律意见书为入场依据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本信号不具交易edge,直接AVOID。

方向:无先例检索价值: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程序性公告,本身不改变公司价值,未检索到以'律师见证股东会通过'为锚点的可交易先例。

涨幅量级:不适用,无新增基本面信息可供校准幅度。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758 字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 194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表决通过的。
202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北京同仁堂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公告编号:2026-026)。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
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
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 时 30 分,本次股东会于: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 42
号同仁堂大厦 5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朝华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9日(星期五)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任董事11人,列席11人,公司独立
董事全部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610人,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773,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398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0.024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
59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612,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8.374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60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54,773,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3987%。其中现场出席12
人,代表股份160,600股;通过网络投票1,597人,代表股份54,612,460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
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审议《控股股东关于解决和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承诺函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股东会会议资料》”)中列明并
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会议资料》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1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且关联股东中国北京同

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无累积投票议案,无特别决议
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会议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
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编号

投票情况
现场及网络投

议案
1

《控股股东关于解决和避

票情况

弃权

同意(股)

反对(股)

53,064,362

1,352,898

355,800

53,064,362

1,352,898

355,800

(股)

免与公司同业竞争承诺函
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李寿双
见证律师:张弘、张爽

2026年10月16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9d7f5aa209 · 2026-10-16 17:57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