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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赛微电子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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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微电子股东会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律师出具程序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书

这是一份例行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会议召开、议案内容早在9月29日董事会和9月30日会议通知中披露,本文仅见证程序合法有效,不含任何超出此前激励计划草案的新增经营或财务信息;股权激励本身属常规薪酬安排且有轻微摊薄,不形成方向性预期差。

📄 原文赛微电子↗ 原文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霞律师、朱丽雪律…
不做 赛微电子(300456.SZ)
盘后披露的律师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已预告股东会的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草案9月底即已公开,无授予价、授予数量、业绩目标等任何新增事实;属例行治理噪音,不构成方向或预期差,无需查价或追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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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赛微电子股东会按既定日程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律师意见书仅确认程序合规,无授予价格、数量、考核目标等新增量化信息,属例行治理披露,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份额与业绩考核目标需以9月底披露的草案为准,若后续正式授予公告出现超预期条款或较大摊薄,需另行评估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程序性公告直接判 AVOID,无需以先例定 tp/sl

方向:无可用于定价的方向性先例;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身不产生股价反应

涨幅量级:不适用,无新增事实需要校准幅度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792 字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霞律师、朱丽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
环中心 A 座 26 层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的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
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
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1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北京赛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本所律师经核查,《会议通知》已经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
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法、网络投票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现场
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西
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A 座 26 层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
董事长杨云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2

公司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4 人,代表股份数 163,334,903 股,
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22.30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5 人,代表股份数 154,573,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104%。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9 人,代表股份数 8,761,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196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
师列席本次会议。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已经本所见证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 3 项:《关于<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议案
内容相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3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与现场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后,当场宣布
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依法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0,999,4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51%;反对 1,840,2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97%;
弃权 5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975,76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146%;反对 1,840,2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385%;弃权 5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69%。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038,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93%;反对 1,787,9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76%;
弃权 7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015,16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586%;反对 1,787,9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491%;弃权 7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028,4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29%;反对 1,804,9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0%;
弃权 6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004,76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414%;反对 1,804,9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407%;弃权 6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79%。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5

(本页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恒

经办律师:
刘霞

经办律师:
朱丽雪

签署日期:2026 年 10 月 16 日

6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79dfb69776 · 2026-10-16 19:12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