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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鞍钢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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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临时股东会通过变更经营范围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议案,属例行程序性公告

律所见证意见确认两项高票通过的例行议案,内容已于9月19日股东会通知中披露,本次仅为程序性结果落地;变更经营范围与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授权均无具体金额、条款或业绩影响,缺乏预期差和可交易 edge。

📄 原文鞍钢股份↗ 原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鞍钢股份有…
不做 鞍钢股份(000898.SZ)
临时股东会律所法律意见仅确认变更经营范围、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两项议案高票通过,属9月19日已预告事项的程序性落地;无金额、条款、业绩或订单等超预期增量,不具备可交易 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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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这是一份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确认变更经营范围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两项议案以99.94%同意率通过,属早已预告的例行治理程序,无新增基本面事实或具体融资条款,不构成交易催化,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债务融资工具后续若披露大额、高成本发行或用途异常,可能带来再评估,但本次公告本身不含此类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产生任何交易腿;确认按无增量事实处理。

方向:例行股东会表决结果与律所法律意见属程序性公司治理事件,无可类比的方向性价格反应,也无需据此定价。

涨幅量级:不存在可用于校准涨跌幅的高相似先例;此类公告通常不产生超额收益。

形态:无适用见光死或趋势模式,因事件本身无基本面增量。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602 字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60060-03 号
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次
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
布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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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 2026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2026 年 9 月 1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股东会的通知》,根据
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
次股东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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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00 整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田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
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
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
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2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204,776,6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5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056,865,0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97%。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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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3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3,714,5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6%。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3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90,57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4.33%。
4.根据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文件,参与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197,06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
(二)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的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
人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德恒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
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及参与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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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01,449,12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2,704,617股,占出席会
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622,92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以上占比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系
由四舍五入导致。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01,526,42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2,719,717股,占出席会
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530,52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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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占比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系
由四舍五入导致。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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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2b97675685 · 2026-10-16 19:2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