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景旺电子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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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因11名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16.45万股限制性股票,属例行股权激励处理
这是股权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例行回购注销法律意见书,核心事项已于2026年8月21-22日董事会决议并公告,本次无新增经营、订单或业绩信息;注销规模极小且属常规治理程序,不构成方向性催化。
📄 原文景旺电子↗ 原文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6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73号 二〇二六…
不做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3228.SH)
离职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为2026年8月已决议的例行事项,本次仅为实施法律意见书,16.45万股占比约0.02%、自有资金回购、无经营或业绩增量,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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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景旺电子因11名员工离职回购注销16.45万股限制性股票,属早已决议的例行股权激励处理,规模微小、无基本面增量,不具备交易价值,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若后续披露显示离职涉及核心技术或管理人员,可能影响市场对团队稳定性的判断,但本次文件未作此提示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支持直接AVOID,不投入先例与行情检索
方向:无方向性先例参考价值:例行小额离职回购注销在A股普遍为中性治理事件
涨幅量级:注销股数约16.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0.02%,量级上不足以形成可交易波动,未进行先例统计
形态:此类法律意见书通常无显著价格反应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907 字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6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73号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73号
致: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旺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电子”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2026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6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实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草
案)》)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本次回
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
1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
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
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激励计划
1、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
关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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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3日,公司对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2024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5月1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公司《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5、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认为2024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5年3
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2.77万份,行权价
格为15.32元/份;向符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9.84万股,授予
价格为9.39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6年8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触发回购情形
的164,51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8、2026年8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公司已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根据公司说明及相
关公告,自2026年8月22日起45日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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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2026年激励计划
1、2026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6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19日,公司对2026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子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未收到与2026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6月23日,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3、2026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6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公司《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4、2026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6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触发回购情形
的164,51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6、2026年8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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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公司已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根据公司说明及相
关公告,自2026年8月22日起45日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
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
《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
《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及数量
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因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情形,公司需对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4,51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涉及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11人,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164,518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180,550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2024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9.39元/股,2026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83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19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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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注
销日期为2026年10月21日。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
法》《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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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6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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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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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73号
致: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旺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电子”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2026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6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实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草
案)》)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本次回
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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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
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
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激励计划
1、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
关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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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3日,公司对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2024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5月1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公司《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5、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认为2024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5年3
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2.77万份,行权价
格为15.32元/份;向符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9.84万股,授予
价格为9.39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6年8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触发回购情形
的164,51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8、2026年8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公司已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根据公司说明及相
关公告,自2026年8月22日起45日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
3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2026年激励计划
1、2026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6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19日,公司对2026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子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未收到与2026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6月23日,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3、2026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6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公司《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4、2026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6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触发回购情形
的164,51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6、2026年8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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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公司已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根据公司说明及相
关公告,自2026年8月22日起45日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
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
《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
《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及数量
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因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情形,公司需对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4,51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涉及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11人,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164,518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180,550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2024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9.39元/股,2026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83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19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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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注
销日期为2026年10月21日。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
法》《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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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a32276d796· 2026-10-16 18:15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