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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兰剑智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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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剑智能临时股东会补选非独立董事获通过,属例行治理事项

这是交易所披露的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核心事项仅为补选非独立董事且已合法通过;没有经营、财务、股权控制或资本交易层面的新增价值信息,缺乏正期望交易edge。

📄 原文兰剑智能↗ 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20…
不做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557.SH)
例行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非独立董事补选获通过;不涉及经营数据、重大合同、控制权变化或资本运作,无新增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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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兰剑智能临时股东会仅高票通过常规非独立董事补选,律师出具程序合法意见。该事项不改变公司盈利、现金流、控制权或战略预期,判定为无交易价值的例行治理公告。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若后续决议公告显示新任董事涉及实控权、重大战略或管理层异常变动,需按新事件重新评估;本法律意见书本身未提供此类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空缺不影响AVOID结论,因为事件本身缺少增量基本面和交易edge。

方向:不适用;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没有方向性经营催化,无需使用价格先例校准。

涨幅量级:不存在可支持止盈止损幅度的同类交易型事件。

形态:未进行先例统计;即使个别董事补选曾引发股价波动,也通常取决于控制权或战略背景,本公告未显示这些条件。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200 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兰
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0 月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发出了《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5:00 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
奥北路 909 号海信龙奥九号 1 号楼 19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在本次股东
会召开前 15 天刊登了会议通知,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
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307,5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852%1(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截至

1

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5,805,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944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0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0,501,7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0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55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193,5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0%;
反对 114,0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3,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02%;反对 114,00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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