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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东睦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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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五方监管协议,属重组配套募资到位后的例行程序性公告

本公告是已完成的重组配套募资在资金存放管理环节的程序性披露:发行、验资、资金到账均发生在本公告之前,董事会授权早在8月7日,监管协议与交易所范本无重大差异,不构成新的基本面催化或预期差,无交易edge。

📄 原文东睦股份↗ 原文
东睦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6-083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
不做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14.SH)
无新增事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范本式监管协议是重组配套募资到账后的例行合规手续,发行/验资/到账/董事会授权均为既有信息,不构成新催化,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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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东睦股份公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五方监管协议,属重组配套募资到账后的例行合规手续,募资到位、验资、董事会授权均为既有事实,对未来1-10个交易日盈利与估值无新增影响,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重组募投的高强轻质MIM零件及模组项目实际建设进度、达产及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但属既有重组事项的远期执行风险,非本公告新增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维持不做

方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类公告为A股标准化例行披露,不构成方向性催化,无需以历史先例校准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交易型先例可用,亦无必要:公告不含业绩、订单或价格类增量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6,353 字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6-083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6〕1808号)核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20,994,357股,发行价格为每
股人民币24.51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14,571,690.07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2,215,605.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502,356,084.45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于2026年9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字〔2026〕334号)。
上述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为“本次发行”。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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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6-083

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8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以
下简称“浦发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按照规定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朱志荣先生或其
指定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
宜。
近日,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
驰”)及其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连云港富驰智造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富驰”)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2026年10月16日,公司与中金公司、浦发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上海富驰、连云港富驰与中
金公司、浦发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
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储金额
(元)

上海浦东发展
支付本次重组现金
东睦新材料集
银行股份有限
对价、发行费用
团股份有限公
94130078801800004298
506,887,051.48
公司宁波高新
(中介机构费用、
司
区支行
登记费用等)
上海浦东发展
向连云港富驰智造
上海富驰高科
银行股份有限
科技有限公司逐级
技股份有限公
94130078801000004297
0
公司宁波高新
下拨募集资金、临
司
区支行
时补充流动资金
上海浦东发展
连云港富驰智
高强轻质 MIM 零件
银行股份有限
造科技有限公
94130078801100004296 及模组生产线技术
0
公司宁波高新
司
改造及增产项目
区支行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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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6-083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
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其中:甲方开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4130078801800004298,截至
2026年9月21日,该专户余额为50,688.70514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在扣除本次交易有关的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后)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
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负责人邬彦超、邢宏远、刘欢、王
书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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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6-083

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中任何一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更换财
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负
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
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
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
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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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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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6-083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
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
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
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
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
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
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
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
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
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
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
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3:连云港富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与“甲
方1”、“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
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其中:甲方1开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94130078801800004298,截
至2026年9月21日,专户1余额为50,688.705148万元;甲方2开立的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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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94130078801000004297,截
至2026年9月21日,专户2余额为0.00万元;甲方3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3”),账号为94130078801100004296,截至2026年9
月21日,专户3余额为0.00万元。专户1、专户2和专户3(以下合称“专
户”)仅用于甲方高强轻质 MIM 零件及模组生产线技术改造及增产项目等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专户1收到本次扣除独立财务顾问费用和承销费(不含税)后的
募集资金50,688.71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及用于支付本次
重组现金对价的15,355.05万元后,剩余募集资金应当通过甲方1对甲方2
增资、甲方2对甲方3增资的方式将募集资金由专户1分批下拨汇入其他专
户,即:甲方1将专户1中的募集资金以一次性增资方式汇入专户2,甲方2
应当按照前述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将专户2中的募集资金汇入专户3。
其中,专户3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甲方3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的专户,仅用
于高强轻质 MIM 零件及模组生产线技术改造及增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
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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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6-083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负责人邬彦超、邢宏远、刘欢、王
书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中任何一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更换财
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负
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
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
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
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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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6-083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
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
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
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
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
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
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
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
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
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
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
合。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报备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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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15b5f9d14f · 2026-10-16 18:21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